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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业强制“刷脸”验证,不同意的业主如何救济?

 独角戏jlahw6jw 2023-03-13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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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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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对于物业强制“刷脸”验证,不同意的业主如何救济的问题,较为复杂,也是本条司法解释的突出亮点。解决此类争议需谨慎把握其中涉及的利益冲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经过一定的议事规则被授权采用'刷脸'验证的技术方式对小区实施秩序维护和管理,系出于相关法律和合同赋予的管理职责,据此产生的上述系列物业管理活动,有一定正当性基础;而个体业主基于法律赋予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各项权利,拒绝物业处理其相关个人信息,也具有法律基础。在面对上述利益冲突时,既要保障业主个体合法人格权益不受侵害,又需尽量减少对物业正当行使管理职责造成影响。因此,不能因为部分业主拒绝使用“刷脸”验证的方式就导致经全体业主通过合法议事规则等方式确定的物业区域管理方式和技术选择不能适用,也不能因为获取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授权就强制所有业主作出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本司法解释在平衡利益冲突后,给出了第三种解决方案,即结合物业服务'一对多'模式特点,提供针对多个服务对象个性化的验证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仍可采取'刷脸'验证的方式,但对于不同意的部分业主,应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此种方式既不侵害个别拒绝使用业主的权利,也不妨碍人脸识别在同意基础上继续适用。从实践角度看,业主可能在面对物业将要或已经实施“刷脸”验证措施时,为防止自身人脸信息被收集而直接进行维权;也有可能在不得不同意授权处理人脸信息后进行维权。在后一种情形下,业主除可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外,还可依据本解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停止处理并删除其人脸信息。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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