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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 对“规避法律”行为 ,最高法说“不”

 以法为剑 2023-03-13 发布于云南
     在商战电视剧《天道》中,有一个规避法律的情节,为了规避企业违反劳动法以及对农民工的法律义务,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注册个体户,这样农民工与企业的关系就变成了合作关系,而农民工发生的风险也和企业没有法律关系了。虽然是在虚构的电视剧中上演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为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规避法律义务,减少劳动成本,相似的事例比比皆是。

     日前,最高院亮明了态度,对规避法律的行为说“不”:

【事件背景】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全媒体直播访谈中。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对近日热议的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现象进行解读,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户规避用工责任”,提到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

法·释

1、规避法律行为

     行为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于己不利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民事行为,对法制秩序有着严重危害。
    构成要件: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规避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套用其他对自身责任得以减免的法律关系,掩盖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规避于己不良的法律后果。基本表现为:(1)用其他合同名称掩盖真实合同关系;(2)用此案由来掩盖彼案由的(3)用免责的法律关系代替真实的法律关系;比如用承揽合同掩盖雇佣劳务合同的行为;用名为投资入股的合同掩盖实为借贷的行为等等,均属于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上述以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作为准入门槛,从而规避劳动关系的确认,也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2、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规避法律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具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特性;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法律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3、处理关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相应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这是处理规避法律义务行为的关键

·评

一、任何一部法律颁布之初和实施过程中,均难免会有“破绽”,从而为一些人“规避法律”提供机会。规避,就是设法躲避,故意避开法律的义务性、禁止性或制裁性规定,以逃避法律责任或减轻法律责任的行为。规避法律不是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合法的方式绕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避开法律的风险点,进行合规行为的策略。

二、当前,规避法律的行为大量存在且花样百出。因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一些人出于利己的目的,只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遵守法律,但因故意违法需要较大的法律成本,所以,有的人便选择了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的“廉价”方式——规避法律。对这种社会行为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倡导正确的司法态度,提出对策,亮出刚性和力度,才能更好地彰显法治的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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