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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刑事案件的证据思维与真相观

 黎智鹏律师 2023-03-13 发布于广东

​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但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已经过去,没有人具有上帝视角,能够完全重现过去的事情。

我们只能寻找过去事情留下的材料,以此来不断接近当时的真相。

这些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要求。

所谓相互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指向同一信息,那么该信息的可信度就得到确认。

之所以要强调这个印证,是因为,中国刑事诉讼奉行印证证明模式,孤证不能定案。

事实是需要人运用证据进行建构的,不同主体的证据意识、对于刑事案件的真相观是不一样的。

有的人在被抓起来的时候,尤其经过媒体报道、舆论渲染,人们可能在内心里以为他就是罪犯了。这是出于有罪推定意识,人们也不可能去查看证据。结果,这个人被证明是无罪的。

由于认识水平、责任心、目的的不同,办案人员心中的真相观也不一样。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看起来饭都是一样的,但也可能每个机关对饭的理解不一样。

法院内部也有不一样的真相观。比如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审委会却认为犯罪事实清楚,可以定罪。一审审委会认为无罪,经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却认定有罪。

两审终审制度下,一审法院只是查明了表面上的事实,没有区分主从犯,但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不同主体的作用,区分了主从犯。

当事人及其家属与辩护律师也有不同的真相观、证据思维。

应该说,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是最清楚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受到个人认知水平的影响,也可能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谈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谈或者没有意识到不利的证据。

比如,有的时候,当事人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抓住一份书证,就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岂不知,被害人以及多个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已经印证实际行动不按该份书证进行,当事人除了强调书证,没有去进一步回应实际行动的真实性、合理性问题,或者只是简单地说其他人都在说谎,没有对证人为何说谎提供合理依据,也没有申请这些证人出庭接受质询,那很容易被认为书证的辩解没有依据,自己的辩解只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得到法官的信服。结果,有罪判决确实如此。

不可否认,有的当事人实际上是有罪的,但仍然要做无罪辩护,这是自己的权利。但如果要取得效果,那显然不能只是自说自话,无理据地辩解。

有的当事人被判有罪几年、十几年后,都没有认真看过、理解判决书,只是觉得自己是冤枉的,除了上访,以为这样可以不断给法院施加压力,似乎不会干点什么了,不听从律师的建议,依然没有领会自己是怎么被判有罪的,怎么去突破原有的定罪逻辑,依然不理解一个无罪要经过哪些程序。本来一开始值得法官同情的人,被理解成无理取闹。

有的家属出于对当事人家人的同情,也不怎么愿意接受有罪的事实,一旦律师说这些不利的证据,当事人的家属反而觉得律师认为当事人是有罪的,没有希望,喜欢信任那些承诺无罪结果、可以找关系、满口正义空话的人。

专业的辩护律师则站在整个案件的角度,既看到有利的证据,也看到不利的证据。

有的当事人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出事之后,认真研读起诉书,钻研刑法和刑诉法,自我辩护做得很细致。

优秀的当事人,配得上优秀的辩护律师,二者应该是互相配合、互相理解的,而不是互相拆台、互相攻击、互相不解的。

其实,辩护是一项专业工作,辩护既可以由律师担任,也可以由非律师人员担任。所以,这项工作不一定要由律师来完成,当事人本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家属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必须要清楚,要了解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刑事证据规则、证明方法。由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这方面“临时抱佛脚”,很难即刻取得专业的辩护能力,加上会见、阅卷权利也受到限制,所以,有效辩护,主要依靠专业辩护律师。


作者:黎智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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