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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人工费和材料费的调差工程量如何确定?

 haoshj0531 2023-03-14 发布于云南

某EPC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人工费调差和五大材±5%以外调差。招标控制价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设计费。投标时是以初步设计方案和相应控制价降造后中标。中标后完成初步设计报批,概算经发改委批复。因建筑规模增加,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双方参考中标降造率签订了补充合同。实际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经深化设计后,部分做法与原初步设计有差异。

人工费调差和材料费调差工程量是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和量为准?还是以竣工图纸对应的项目和量调差?

关键词:EPC项目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EPC工程,所以通过逐条展开的方法进行分析。

第一,对“某EPC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人工费调差和五大材±5%以外调差”的理解: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并不排斥人工费调差和材料价格调差,无论是在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中,价差调整都是示范文本中明确的可以约定调整的,且示范文本的约定是可以作为交易习惯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材差的调整没有约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的规则对待

第二,对“招标控制价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设计费”的理解:本项目在可研后发包,此时只有一个投资估算,发包人将投资估算中的工程费和设计费拿出来组成EPC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对外发包。

第三,对“投标时是以初步设计方案和相应控制价降造后中标”的理解:并不是所有的初步设计文件都是由甲方制作的,这里的初步设计方案可能是乙方自己编制的,乙方根据其初步设计方案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了下浮后中标。

第四,“因建筑规模增加,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双方参考中标降造率签订了补充合同。”建筑规模的增加一定是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双方就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规模增加的部分放进合同,价格水平仍按照投标时下浮水平。

第五,“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经深化设计后,部分做法与原初步设计有差异”一般来说,深化设计都是由承包人完成的,在《工程总承包清单计价标准》中,单价合同在深化设计后应按照实际量进行结算,总价合同深化部分不改变原合同价格。

现在的问题是,人工费调差和材料费调差工程量是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和量为准,还是以竣工图纸对应的项目和量调差?如果要按照初步设计概算计算,那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建筑规模增加就不被计算在内,但是建筑规模增加属于发包人要求改变,不可能不计算在内。如果是按照后者计算,就意味着深化设计的部分被做实了,纳入到施工单位实际工程量中后还要重新计算一遍全部工程的量。这个问题的出现充分地反映了目前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的混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思路应对此类问题的发生。

规范的层面上,可以用到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 t3、…、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 0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可是实践中很少有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总价合同是不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的,而是按照权重进行调整第13.8.2.1条:“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所以本案例中,对于建筑规模的增加应该调整权重值,但是很有可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关于权重的约定,所以很可能也无从下手。

总之,这个问题在很多地方的约定都是不明确的,这一案例的答案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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