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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知殡葬政策③

 好心态有好心情 2023-03-14 发布于江西
一、要报批建设殡葬设施,该走哪些程序?
答:《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乡擅自兴建经营性墓地,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遗体火化有时间限制吗?
答:遗体火化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传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过期限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回族人民如何进行公墓选址?
答:回族人民群众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之一,其丧葬习俗是实行土葬,且有一套严格的丧葬程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的规定,为了尊重回族人民群众的丧葬习俗,允许他们去世后在指定地点实行土葬。回民公墓作为一种专门为回民群众服务的设施,因涉及到民族习俗等问题,目前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全国大部分地区是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
四、居住在火葬区的回民要求土葬,该怎样处理?
答:这种要求是合法的。1979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发出的《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几年来,有些省、市、自治区,不断发生强迫回民群众实行火葬的情况。有些地方,出“布告”下“命令”,限期实行火葬,规定“不分民族,一律火化”;有些地方采取生硬的做法,强迫实行火葬,……这些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实行火葬或者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的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者改革,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绝不能强迫。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的尸体,绝不允许再挖出来实行重新火化。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回族的丧葬问题,是关系到落实荡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注意。
五、为什么不能强迫回、维吾尔等民族实行火葬?
答: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民族实行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贯彻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民政部和国家民委在1979年2月10日发出的《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的通知》指出:“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有些地区的回族群众死人后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试行推广。无论在城市或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了的尸体,决不允许再挖出来重新火化。”198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六、少数民族殡葬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有火葬、水葬、土葬、天葬等。各民族的丧葬习俗,都应得到尊重。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对回族丧葬习俗做了明确规定,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1997年,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9年6月10日,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对如何理解与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要求:(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此外,在实行天葬的藏族地区,对进行天葬的天葬场,国家也按照藏族公民的要求,给予妥善保护。

七、如果发现殡仪服务人员违规操作该怎样处理?
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
殡仪服务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之便,这是违法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三条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可以占用林地修建坟墓吗?
答:不能占用林地修建坟墓。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加上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人均林地面积严重不足。节约土地,保护森林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患有鼠疫、霍乱等死亡的病人家属要求对其实行土葬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这种病人死亡后不能实行土葬。因为鼠疫、霍乱是严重的传染病,对因该类传染病而死亡的遗体实行土葬,将会严重污染土地,且有传播传染病的危险,所以应该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另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十、为活人修坟,合法吗?相关执法部门该怎样处理?

答:不能为活人修坟。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为活人修墓,是丧葬陋俗,是封建陋习,应该严格予以禁止。

十一、怎样树立文明殡葬风尚?
答:群众可以采取骨灰撒海、骨灰植树、深埋不留坟头新做法,倡导网络等文明的祭祀新形式。《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深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民事函〔1998〕5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殡仪服务单位和基层红白理事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群众中自发形成的文明祭礼形式,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反对迷信,清楚愚昧,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引导群众自觉破除丧葬陋俗,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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