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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前几天的通知,今天就强制拆除?法院:强拆确认违法

 随手一阅 2023-03-14 发布于浙江

■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21日,一群身着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手拿铁锹气势汹汹地奔向刘强家的房屋。不一会儿功夫,刘强家房屋北侧120平米的阳光房和东侧56平米的现浇房顷刻之间夷为平地。心如刀绞的刘强果断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刘强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庭。最后该案件以“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落幕。

案件事实:

2022年2月18日,江苏常州市A区B街道行政执法局对刘强的房屋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他于2月20日前将房屋自行拆除。刘强心急如焚却不知所措。2月21日,大量身着综合执法服装的工作人员强行围攻刘强房屋并很快将其拆为废墟。确信房屋并非违建的刘强毅然决然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侯森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侯律师有的放矢,认为A区B街道办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且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认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

审理过程中,街道办言辞凿凿地辩称:

1.自己具有合理合法的管理职权。

为了全面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结合,镇政府已经委托自己对于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职权进行管理,因管理产生的主体资格、法律责任等事宜由区委区政府依法协调。

2.刘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本案中,经街道办现场检查建筑物相关情况,调取相关资料,查实涉案建筑为在建违法建筑。同时,案涉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在建违章建筑,被告依职权拆除。

该街道办代理人在宣读完答辩状后,长呼了一口气,以为胜券在握。

本案判决书:

文章图片1
文章图片2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的两处建筑是在建建设,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街道办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被告街道办对于案涉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庭审核心为证据之争。本案中,街道办并未出示相关证据就被法院判定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撑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强制拆除的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所以充足的证据是掌握诉讼纠纷主动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您不知道哪些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可以先将资料全部保存。在委托专业律师后,将全部资料交付律师进行筛选。

(文章中使用的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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