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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

 赖建东 2023-03-15 发布于广东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内涵均没有从内涵上进行细致解释,也没有从外延上进行精确划分,未明确规定书证具体包括哪些证据,而是仅仅确定了书证本身的独立证据地位。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各个国家的立法都把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不完全一致 ,并且认为书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差异。”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八种证据种类都是人为划分出来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证据种类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例如勘验笔录,其实也是“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却不是书证。还有学者则指出,内陆学者所理解的“书证”,实际上都是物证的范围,内陆学者对书证的通常理解界定,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为避免书证与其他证据交叉、混淆与难于认定的现象,部分学者提出要重新界定书证的内涵,“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证据分类框架下,书证指的就是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范围非常宽泛。

一、常见的书证

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书证的范围和内容也大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范围和物证一样,非常庞杂,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只能根据办案的经验,将比较经常遇见的书证进行不完全的列举。为了理解和认识方便,笔者根据经验总结常见书证如下:

(一)诉讼程序性的证据

办案机关制作的,用于记录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侦查手续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情况、羁押情况、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情况等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证据材料,都是比较常见的书证。具体包括: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回执、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管辖通知书、破案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验尿检测报告、验毒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办案机关往往用这些书证,来证实案件的来源、管辖、案件内容、事实、经过,以及办案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等依法立案、侦查、办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诉讼程序性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有时甚至直接影响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由于陆某一直在逃,侦查时间很长,二十多年后,公安机关清理积压的旧案时,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抓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材料保管不善,公安机关找不到当年的立案材料,案卷中没有立案材料,公安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因距今时间长(1998年至今),现该案立案手续找不到。”仅仅在当年公安机关与当地纪委的函件往来材料中,提及公安机关向纪委报告已经立案的情况,间接佐证当年确实对陆某进行过刑事立案。

辩护律师审查认为,刑事立案材料不能根据《情况说明》来认定,应当根据立案决定书、案件呈批表等立案手续文件来认定。立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法律手续,其作用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没有立案手续材料,则不能证明已经对陆某刑事立案。按照当时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可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陆某刑事立案,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1998年案发至今超过23年,早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

(二)相关人员身份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有身份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属于书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单位出具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资料、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资料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履历的资料;证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的死亡证明,违法行为人信息釆集情况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等。

(三)当事人的前科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资料,关系到其是否为累犯、再犯、主观明知的认定等,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资料也是必须查明的事项,形成的相关证据也应属于书证。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前遭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起诉决定书、前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处理相关证据

部分案件在进入刑事程序之前,会先经历行政调查程序,则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在内的行政处理相关资料,也往往会被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且往往是作为书证使用。例如: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往往会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工人工资欠条,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材料。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涉税案件中,往往会有税务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包括关于涉案公司涉嫌发票犯罪的调查报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税务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等证据材料。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往往有环保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包括环保部门对涉案污染行为的案件调查报告,环保部门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环保部门对涉案公司及人员的行政处罚材料,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污染物性质的认定意见,环保部门对污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资料。


在非法采矿案件中,往往会有国土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包括国土部门的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审查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五)案涉其他诉讼资料

如果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则相关诉讼的档案资料,包括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庭审笔录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档案资料,也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就属于书证。同样,如果案件涉及到其他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庭审笔录,也往往属于本案中的书证范围。

例如,在张某涉嫌套路贷诈骗案中,刑事案件所指控犯罪事实本身就涉及大量的民间借贷诉讼,这些与套路贷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档案,全部都被侦查机关调取、收集,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这些证据就是张某等人涉嫌套路贷诈骗案中的书证。

(六)涉案公司工商档案

在涉及公司的案件中,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注资验资等证据材料都会被调取出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这些证据就属于书证的范围。具体包括: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章程、董事、监事、执行董事、经理的任职书、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验资报告、增资报告、历次股东大会资料等。

(七)退赔谅解相关证据

退赔、谅解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会有相关材料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些属于书证的范畴。具体包括: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等退缴赃款材料、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收据、双方亲属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八)案涉其他重要书证

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是对认定犯罪事实、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理论上都应当调取、收集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否则证据不全面将导致案件缺少部分证据,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常见书证之外,还有其他很多无法一一列举却非常重要的书证。例如:

在涉及工程项目的贿赂犯罪中,相关项目的资料则是认定“为他人谋利”的重要证据,包括项目协议、招标文件、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竣工结算审查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请款单、款项发票等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书证。

在涉及招投标的贿赂犯罪、串通投标犯罪等案件中,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会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包括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报名登记表、开标会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及投标人代表签到表及相关投标报名资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责任和经济承包协议书、交纳及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材料等,这些材料都属于书证。

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液登记薄、鉴定告知笔录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提取血液照片等证据材料,属于书证的范畴。

在走私类案件中,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国内购销合同、装箱单、委托报关协议、发票、国外销售合同、装箱单等证据材料,这些也是书证的范畴。在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中,缴获的话术培训资料(拉客户的话术)以及客户信息等证据资料,这些也是书证的范畴。

在套路贷案件中,涉案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银行流水、抵押资料等证据材料就是书证的范畴。在涉及房产的贿赂案件中,涉案房产的交易资料,是必备的证据,包括房屋转让合同、维修发票、完税证等。

二、书证的特点
传统证据法教材中对书证的特点有过非常细致的总结,这些总结对我们认识书证很有助益。为便于加深理解,本书仅从辩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办案经验对书证的特点稍作总结。
(一)书证范围较宽泛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书证无疑是包含范围最广的一种证据种类,其他的证据都是非常独特的,具有相对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从直观上比较其他七种证据种类“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发现,其他七种证据种类都是相对特定、具体的,只有书证的范围是模糊的。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书证的范围相对更广泛,无法全部特定化、具体化。
在司法实践中,庞杂的证据在很难归入其他证据种类的时候,都倾向于归入书证的范畴,导致办案过程中的书证范围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书证范围,囊括了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所有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书证无所不包,在证据归类困难时,办案人员也习惯于将他们归为书证,毕竟绝大部分证据都以“书面”的形式展示出来。
例如,当我们提出行政调查中的言词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资格时,控方很可能就会以书证形式举证;甚至当我们还遇到过更特殊的情况,辩护律师提出鉴定意见存在超出鉴定范围、作出法律判断等违法违规情况时,控方提出将鉴定意见作为书证使用的意见。
(二)有很强解释空间
书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对文字、思想的理解和阐述,往往有较强的解释空间。一个看似铁板钉钉的书证,其文字所表达的内容也完全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理解、不一样的含义。
例如,在王某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控方指控涉案的销售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除了对犯罪金额的争议,该案的其他重要争议焦点,就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与该问题相关的是两份书证:其一,证明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1700万元的销售记录;其二,公安机关制作的销售统计表总表(1页纸),历年来涉案公司销售各种产品的总销售额约2亿元人民币。
对这两份书证该如何解释,控辩双方有截然不同的意见,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控方认为,王某等人虽然以公司名义实施上述销售行为,但该公司主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主,所以是“主要从事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辩护律师认为,涉案公司是不是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应当由控方举证证明。控方只是从涉案公司众多销售记录中挑选出来1700万元人民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记录,并没有证明其他的销售记录也都是犯罪金额,王某等人的公司历年来的销售总额高达2亿多元,区区1700万元销售金额即使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也不能认定其他1.8亿多元销售金额也是犯罪金额,因此,不能认定是“主要从事犯罪活动”。
控方回应认为,辩护律师应当提供公司销售正品的书面材料、得到相关商标权人许可的证明材料,而且销售正品的书面材料必须要能证明,他们所销售的金额大于指控的1700万元,才能认定涉案公司主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认定为单位犯罪,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而本案中,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显示不到100万元的销售记录,不能证明涉案公司主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辩护律师则认为,案卷材料涉案公司历年来的销售总额高达2亿多元的书证,已经充分证明销售总额高,而只有不到十分之一被指控为犯罪金额,即使指控的1700万元全部认定为犯罪金额,公司其他还有大量的销售金额与违法犯罪无关。被告人不需要证明其主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证明涉案公司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而不在涉案被告人。如果控方不能证明涉案公司其他1.8亿多元的销售额也是犯罪金额,则不能得出公司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结论。
可见,对两份销售记录书证,控辩双方根据对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提出不同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书证内容往往有较大的解释空间。
赖建东律师著作:《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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