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是投资?还是借贷?看法院如何认定

 飘雪独飞yhoj7l 2023-03-15 发布于广东
图片

1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达成入股协议,但一方出资后,并未参与到实际经营管理当中,也未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

简要案情

周某为某页岩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所占公司股份份额24%,因扩大页岩砖厂需投入资金,周某与杨某协商达成合股协议。杨某分别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投入10万元,周某向杨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之后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持股权份额范围内三年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三名股东在起诉至法院时,周某未按约定分红给杨某,杨某亦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因此,杨某认为该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图片

3

裁判理由

周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从内容来看,双方共同享有该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债务,盈利及亏损按股份比例分配。但周某在未与杨某协商的情况下,将三年自持股权份额范围内的经营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未与杨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将杨某载入该公司股东名册。而杨某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并未参与到实际经营管理当中,也未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没有付出资金以外的其他劳动,不具有合伙投资的基本特征。故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周某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4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是投资合同协议,但原告的“投资”不担风险,本质上是让渡了资金使用权。因此,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劳动、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释法: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金投入方的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无其他权利义务。
2、资金投入方承担的风险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均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资金流入的后果不同。以投资方式流入的资金将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根据法人企业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抽逃资金。投资人如需收回资金,只能通过正当减资程序、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或者将企业股份转让;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流入的资金将成为债权人的借款,约定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两者收益的方式不同。投资关系中投资者所获取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多少,利润由企业向个人支付;借贷的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息的给付,无论借款人是否盈利,债权人都能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利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

承办法官:田文举

编写人:刘林林

主编|黄文松  责编|涂显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