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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虽现场赌资6...

 见喜图书馆 2023-03-15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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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鄂01行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全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以下简称洪山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许,洪山公安分局洪山街洪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关西小区**一无名棋牌室内发现姜*全等涉嫌赌博人员16人,其中姜*全与案外人文进勇、王英、徐建成同桌打麻将。

办案民警将姜*全等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姜*全陈述其2019年6月27日晚在关西小区26栋一楼棋牌室内与王英、文进勇、徐建成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打“一分的”武汉麻将,每盘10元起步,最高一百元,每次输赢400至600元之间,用扑克牌记账,数字牌每张代表100元,花牌每张代表1000元,每次发2000到5000不等的扑克牌,过后再微信转账支付

与姜*全同桌打麻将的王英、文进勇、徐建成陈述主要内容与其一致。调查过程中,洪山公安分局对姜*全等人随身携带的现金、赌博所用的赌具(麻将一副)、筹码(扑克牌一副)进行了证据保全,并调取了徐建成、王英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2019年6月28日,洪山公安分局作出洪公(洪)行罚决字〔2019〕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姜*全2019年6月27日晚伙同他人在关西小区26栋一无名棋牌室内,以扑克筹码代替部分现金,每人携赌资3000元以上,利用麻将赌博,构成赌博,对姜*全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于当日向姜*全送达该决定书,将其交由洪山区拘留所执行。

办案过程中,姜*全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材料上签名,确认其已看过该告知书或已由办案人员向其宣读过该告知书内容。姜*全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洪公(洪)行罚决字〔2019〕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洪山公安分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姜*全2019年6月27日打麻将的行为是否构成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赌博行为。

为了将应受处罚的赌博行为和群众之间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区别开来,《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和上述规定中“少量财物”的认定标准,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制定。

对此,《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规定,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处500元以下罚款;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姜*全与文进勇等四人打麻将,以扑克筹码代替部分现金,根据姜*全等人的陈述及办案民警现场调查,人均扑克筹码超过3000元。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款物对应的筹码属于赌资,据此洪山公安分局认定姜*全2019年6月27日打麻将的行为构成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赌博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洪山公安分局根据姜*全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姜*全认为其行为属于亲友之间正常娱乐活动不应处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姜*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姜*全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携带赌资数额达3000元以上错误。上诉人携带现金仅有640元,打麻将属于正当娱乐活动,输赢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赌博行为。

2.洪山公安分局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与朋友之间进行输赢在1000元以内的打麻将娱乐活动,应该不予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20)鄂0111行初38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洪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洪公(洪)行罚决字〔2019〕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洪山公安分局承担。

被上诉人洪山公安分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采信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洪山公安分局具有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五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第六条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案中,姜*全于2019年6月27日与案外人文进勇等三人打麻将,根据姜*全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办案民警现场调查取证的结果,能够证实姜*全等人系以扑克牌作为筹码代替部分现金,人均扑克筹码已经超过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洪山公安分局根据姜*全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洪山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姜*全履行了口头传唤、询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送交执行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姜*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10.26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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