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复议典型案例:未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理由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隐遁B 2023-03-16 发布于广东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3日,XX局收到市局转交的举报人对某公司虚假宣传的举报信后,因信件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XX局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处理并开展调解和调查。
因调解不成,XX局12月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后,XX局认为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于12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告知内容为“我局于X年X月X日收到你关于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举报人不服,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管相关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告知书特别是不予立案时的告知书,应当能反映该案的基本情况,且应当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以满足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监督权需要,同时也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案XX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仅简单告知不予立案,无关于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相关依据,非常容易引起投诉举报群众的不满,继而引发行政争议,此类告知书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复议机关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撤销XX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告知书”的决定。
后续处理
2021年3月12日,XX局重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阐述了基本案情,告知了核查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依然不服,于3月18日再次申请复议。2021年5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XX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决定。
关于告知、送达的相关法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对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行政机关所在地领取,或者到受送达人住所地、其他约定地点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视为送达:
(一)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二)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邀请公证机构见证送达过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转交行政执法文书。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