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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 读书笔记

 隐遁B 2023-03-16 发布于广东

最近在看一部很久以前朋友推荐的电视剧《三悦有了新工作》,这部剧主要讲述的是殡仪馆遗体化妆师的故事,一部遇到谁,可能就是客户的剧~类似殡葬主题的影视剧笔者之前也看过一些,比如《我是遗物整理师》《人生大事》《入殓师》等。这类剧情就是泪点多啊,“人生除死无大事”。

看到第4集的时候,娅男在写遗嘱,被三悦看到了,于是就聊到同事们都立了遗嘱,他们看了太多的生离死别,对立遗嘱这件事看得很平静也是正常的。那么问题来了,在法律上,一份规范的遗嘱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么立遗嘱才是有效且切实可执行的遗嘱?

最近我也在读一本书,书名是《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这本书对立遗嘱及相关法律行为的知识进行了梳理,笔者也正好在跟进一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正好巩固一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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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每一个人的必然终点,每个人到老时都将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每个人对财产的处置意志可以通过立遗嘱实现。遗嘱可以引导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尽到扶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配财产,对不孝子女,遗嘱也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人身份。

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在立遗嘱,如娅男所说,你在写遗嘱的时候你能够想明白一些事和你最在乎的人。她在很平静地面对这件事,一种对生死从容、淡定的心态,这也是现在一部分年轻人的一个生死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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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遗嘱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

本书分为两篇,上篇为遗嘱的基本法律知识,下篇为案例解析。上篇从立遗嘱、遗嘱见证、与立遗嘱相关法律行为三部分来介绍,着重介绍了老年人如何自书遗嘱、如何进行遗嘱见证;在下篇作者从全国各法院审理的3000余件案件中精选33个经典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全面介绍遗愿事务法律知识。

这本书看完后,笔者的一大感受就是,立一份有效、可执行的遗嘱是不容易的。在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遗嘱很有可能会因为遗嘱人、见证人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重大缺陷致使部分无效乃至全部无效。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也相当重要,《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针对每种遗嘱形式都规定了制作要求、见证人、代书人要求、签名和日期的标注等明确具体的形式要求。遵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才可能有效。

02.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

1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特征为需要亲自书写全文,打印的就不属于自书;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签全名且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不能签父母、爸、妈类似的落款;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无利害关系的他人代为书写或打印的遗嘱。特征为:遗嘱人口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写好的遗嘱须经遗嘱人认可,应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当有明确的见证意思表示、需要见证遗嘱全过程,否则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3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以打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特征为:遗嘱正文打印而成;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每一项内容都需要在见证人面前得到确认。

见证人需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进行见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选择代书人、见证人时,还要考虑他们能否胜任,见证人尽量选择年轻的,考虑今后出庭作证是否方便等。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份自书遗嘱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本书列举了如下形式和内容,:第一,遗嘱头部:题目写XXX遗嘱,开头写遗嘱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第二,遗嘱内容:遗嘱所处分财产的基本情况、遗留债务情况、遗产处理决定、遗嘱执行人;第三,遗嘱结尾:遗嘱人签名、以及遗嘱制作的日期。

另外还可以补充一些内容,作者举了多例,比如写自己的由来和足迹、家庭情况概述、立遗嘱原因、遗嘱人的神志状态、设有动态条件的遗嘱、遗产份额的保留、债务的处理、遗嘱声明、遗嘱份数及持有情况、遗嘱的其他内容。

03.

律师见证遗嘱,即律师根据立遗嘱人的请求,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名义,依法对遗嘱或者遗嘱订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

遗嘱见证业务在律师圈普遍认为是一项比较有风险的业务,如果不是非常熟悉遗嘱见证业务的,很可能会踩坑,如果律师见证的遗嘱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不仅是执业风险,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类案例并不少见,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遗嘱见证业务不难,但是如果律师自己都不依法依规办事,不管做什么业务都是不行的。

一支专业的遗嘱见证律师团队,应设有专门的律师见证室,以及遗嘱见证服务的独立工作环境、装备遗嘱见证需要的现代化工作设施。

律师在办理律师见证业务时不仅需要提供专业的服务,也要注重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可以作为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参考。

《指引》分总则、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文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遗嘱的审查、见证程序、遗嘱见证的归档与保管六部分内容,详细介绍了遗嘱见证业务的实操。《指引》第4.1条规定,律师可以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提供见证服务,对其他类型遗嘱性文件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当慎重

第5.1条规定遗嘱见证的内容。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律师仅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遗嘱人在遗嘱上落款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

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遗嘱人所有等,见证律师没有审核的义务。建议见证律师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且遗嘱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律师所承担的义务仅对其身份、过程和签字真实性进行见证,对于财产的文件也是进行形式审核并由遗嘱人作出承诺。

04.

涉外法律适用情形。如果存在涉外因素的非诉或者诉讼纠纷,则需要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如涉外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的难题主要有外国法适用、查明、解释之难、遗嘱效力认可之难,本书亦列举多个涉外遗嘱继承纠纷,从不同情形介绍了审理涉外继承纠纷的思路和风险点。

此外,如果自然人在遗书、遗言等文件中有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可以视为自书遗嘱。《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另外,本书还介绍了遗赠、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的内容,下期再分享。

相关理论知识还得在实践工作中加以巩固,提升专业水平,规范指引客户,防范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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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于网络、影视剧《三悦有了新工作》《寻梦环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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