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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遗嘱?

 2008junsheng 2023-03-17 发布于广东
   遗嘱属于死因行为, 需待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与遗嘱处分遗产有以下之不同: 1.家族信托成立与变更的方式较简易 家族信托以信托合同的成立生效而发生效力(信托财产中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还需进行登记)。信托合同并无固定的形式,家族信托的变更只需变更信托合同即可。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委托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但是对信托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自治行为,而且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可以保留自己变更或终止信托的权利。相较于信托,遗嘱的成立生效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较为严格,容易发生因一时疏漏未符合法定方式而使遗嘱无效之问题。被继承人倘若于生前修改遗嘱或其中一部分,均需 依照法定条件重新设立之, 较为烦琐。   2.家族信托无特留份原则 由于特留份原则,被继承人在死后财产归属问题上受到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家族信托不受特留份原则的限制,这并不是说家族信托主张对特定子女不进行保护,而是由于 信托设计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被继承人完全可根据自身家庭的实际情况,平衡照顾继承人生活与实现自我意愿的需求。 3.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之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张依法设立信托计划后,信托财产转移与受托人。此后,委托人产生债务,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无从主张任何权利,换言之,纵使父母死亡时负债累累,其子女亦完全不受影响。但倘若以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则子女除继受父母的权利外, 还需承担在继受的权利范围内承担父母的债务等义务。    4.家族信托具有极大的弹性空间可使委托人死后其意旨仍得以贯彻 因受托人理论上可以永久存在(即使受托人职责终止,亦可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重新选任)。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可以通过一些较为抽象的设计使之意愿得以长 久执行, 如委托人为不丧失家族对公司的控制权,可在家族信托中规定后辈中每一代股份的本金与收益相分离, 投票权赋予由指定权所指定的人。这样在受托人死后, 子辈们既可以享受信托收益而生活无虞,公司的控制权又始终掌握在其家族之中。若利用遗嘱,在委托人死后,遗嘱发生效力,但该效力并不能长久有效。待遗产分割后,遗嘱自然消灭,即使被继承人的设计巧妙,其意志至多传递到二到三代。【本文章来源于刘冰心:《家族信托于财富传承管理的制度优势》,《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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