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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收缴——收缴在法条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夏日windy 2023-03-18 发布于浙江


将“收缴”引入经济法有关法条,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要对这些可能被没收的物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再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所没收的财物金额较大,还要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没收时间周期较长
《行政处罚法》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需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30日。而食品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往往需要进行各种协查、检验、检疫、鉴定,很容易突破60日的法定期限。《行政强制法》同时又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而对于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决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这就意味着,假如不能法定时限内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必须得解除对违法产品的查封、扣押并立即退还给当事人。
假如查封、扣押的违法产品是不安全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却因为未能查清案件事实但行政强制时限又已届满,不得不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其退还给违法当事人,必将严重损害执法权威,失控的不安全食品也会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已经较为成熟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违法财物,均是出具“收缴决定书”或者“追缴决定书”并制作清单后,直接将违法财物予以控制,而不走先查封扣押再没收处罚的繁琐程序,而违法财物在收缴或者追缴以后,最后该销毁的销毁,该上交的上交,与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没收违法财物后的最终处理结果并无多大差异,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与食品先关的监管部门比较,可谓冰火两重天!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
   

收缴写入新条例,期待更多法律引入

“没收”是《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处罚种类之一,《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较少金额的罚款和警告才能适用当场处罚,意味着对于无过错的经营企业,要没收其经营的违法产品,监管部门就必须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案件,最后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必须主动公开,即便是免予其他处罚仅仅没收违法产品,也得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无过错的经营企业就成为违法主体,染上信用污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引入“收缴”,期待更多法条引入“收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适合从快处置,如果能够引入,可以实现更加快捷的处置处理。
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正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一家严格守法的经营企业来说,它向合法的供应商进货,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而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往往是生产环节造成的,经营企业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进货查验查明其内在质量,实际上监管部门也是通过抽检等手段,通过专业的检验人员、检验仪器才能确定内在质量状况。无过错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经营了有内在质量问题的违法产品,笔者表述为“经营违法产品”而非“违法经营产品”,因为这种情形,已经超出一个严格守法经营企业的查验能力和法定要求了!
换位思考,以己度人,让一个最优秀的监管者来从事经营,他也照样不能绝对避免这种情形!这应当更多视为“意外事件”而非“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即便是没收处罚,而应当从控制产品风险出发,对违法产品予以收缴!
这种情形下,采用“收缴”无疑有以下好处:一是不再是处罚,无过错经营者不再沾染信用污点,让守法者获益;二是以快捷的收缴代替需要几十天才能走完的没收处罚程序,大大提高执法效率!举个例子,有合法驾照的您从正规4S店买了一台手续齐全的车,开到马路上突然车头一偏压到双黄线,检查发现转向轴竟然断了!对您而言,这是违法行为还是意外事件?
孟子曰:挟泰山以超北海,是不能也,非不为也!
张文宏说:不能欺负老实人!法律不强人所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对无过错经营者的违法产品实施收缴,市监部门更期待药品、医疗器械立法中也能跟进,那些守法尽职的经营者,即便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仍然经营了违法产品,不应认定为违法案件,而应视为意外事件,只需收缴违法产品控制危害风险,不再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执法者期盼自身在监管中能尽职免责,更应对经营者实施尽职不罚的收缴制度!立法应当让守法的老实人不吃亏,从而引导更多人自觉守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良法善治!
 
  有鉴于此,食品相关法律立法修法过程中,应当在相关食品法律中引入“收缴”、“追缴”的行政措施,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获并能明确为违法食品药品和其他违法财物的,规定可以采取“收缴”、“追缴”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必将大大提高食品药品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如前所述的药店经营一小盒过期药品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即可以当场收缴该药品,同时以简易程序作出2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高效便捷!再如新《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将这一条的“没收”改为“收缴”,因为法定可以免予其他处罚,原来可能要花一两个月时间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最终仅仅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现在就可能在一小时甚至十分钟内收缴完毕,根本无需走繁琐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对于巨大金额的违法食品药品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最迅速地将违法食品药品予以控制,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再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后续处罚,其成效也将非常明显!如果在立法修法过程中,能加入“收缴”、“追缴”这样实用的执法手段,食品药品执法过程中执法效率低下的难题将迎刃而解!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必将拍手叫好!
 

《动物防疫法》引入了收缴,立法的重大进步!

今年《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正式引入收缴销毁,在对涉及到的不具备补检条件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我们要充分利用收缴程序快速处置非法财物。
 
首先明确:非法财物也有价值,在对其作出收缴决定之前,非法财物的占有人具有财产权益的法律地位。
 
如何收缴销毁请看下面链接
动物防疫法  收缴销毁如何做,收缴程序怎么走  收缴行政行为,属于结论性措施,行为可诉

对于事先告知书  给予3天的说法,予以纠正,收缴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强制缴,依法转移物权,对当事人权利具有损害,给予救济途径,在给予陈诉申辩权利时,要考虑当时的环境因素、办理时效,从快处置,可以当场对当事人口头告知书,并在收缴决定中记录,并且可以当场制作收缴告知书,当场处置,完成陈诉申辩过程。
可以配合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申请书一同使用,使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快速。
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申请书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申请书
 
XXX(单位名称):
我(单位)现收到          (文书内容、文号等)已经告知我(单位)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我(单位)已知晓。我(单位)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均无异议,本人(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名称)可径行作出行政处置决定。
 
 
申请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写在最后,对于收缴再次发表个人观点。

这个收缴销毁程序问题,在其行业讨论群里有同仁提出时间跨度大,不易操作,我的理解收缴是行政行为,可以立即做出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着审批,收缴决定一天内完全可以完成。

收缴的制度优势就在于不能走行政处罚程序,只要给了当事人救济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现场执法记录全过程,完全可以一天内,完成收缴决定。

对于夏天活禽,动物的收缴提供有利的处理保障,只要不是疫病,疫情,完全可以走快速、简化的收缴程序,告知,审批,决定一天完成。

还有同仁问这个谁来处理处置,这个有权机关不可能是局机关。对于需要技术指导,疫病防控有关案情的,最好由疫控中心负责收缴;如果不涉及疫情,疫病,疑似染疫,领导已经交办,由执法机构来做也并不是不可以,前提条件是拿到确凿的补检条件证据,才能启动收缴程序!
 
动物防疫法写入收缴,是对没收有关物品的改进,是一次良性的立法过程,对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良法善治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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