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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继父姓,亲生父亲因伤自尊拒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王继华1 2023-03-19 发布于广东

来源:找法网

一女子与丈夫离婚

协议约定孩子归女子抚养

孩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后来女子改嫁

为了孩子改姓

和前夫约定不再支付抚养费

没成想

孩子改姓后

女子竟出尔反尔

将前夫告上法庭

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文章图片1

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

刘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子,可两人因未充分了解对方性格的情况下就结了婚,导致在儿子未满1岁时,就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平等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母亲刘女士抚养,而父亲李先生则需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刘女士。

可两人离婚一段后,刘女士却主动找到前夫李先生,声称自己已经张嫁了,想让儿子妀为跟现任丈夫姓。起初李先生不同意,但刘女士提出李先生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了,李先生思虑再三最终同意了。

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

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后儿子归刘女士抚养,但其想要帮儿子改姓名,必须要先征求孩子亲生父亲的同意,否则根本办不了。

随后刘女士与李先生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上清楚写明了,李先生同意让儿子改为随继父姓,但其一方以后可以不用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李先生本以为此事就算过去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不久后李先生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前妻刘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将他告上法庭,不仅索要之前没有支付的抚养费,还要求其以后每月继续支付。

李先生顿时就气炸了,但既然对方已经告上法庭,其也只能出庭应诉。李先生在法庭上拿出与前妻签订的补充协议为自己辩解称,自己并不是不支付抚养费,而是其已经履行补充协议的义务,且从传统角度出发,自己的儿子跟随继父姓,是有伤自尊的。

因此李先生一方认为,于情于理于法,其都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了,而且这个决定是经得孩子母亲刘女士同意的,有补充协议为证。

李先生的说法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不论和谁签的协议、签的是什么协议,即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孩子的监护人在替孩子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得损害孩子一方的利益。孩子的合法权益,即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侵害。

再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支付抚养费是父亲李先生法定义务、是儿子的合法权益,即便是母亲作出的决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决定已经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虽然李先生与前妻刘女士签定了补充协议,但该协议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也不能以儿子已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李先生同意分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同意以后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孩子的名字还可以改回来么?

按照《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只要双方当时是处于重大误解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主张撤销。

也就是说,由于李先生当时不知道这份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且这份协议已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因此李先生可据此另行向前妻刘女士提出主张。

有网友表示,前妻刘女士太过分了,这明显是在骗李先生的同意书,然后再“过桥抽板”,因此网友们认为,李先生一定要告上法庭,将儿子的姓改回来。对此,您怎么看?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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