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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醉酒男子当街调戏、殴打两名女子,结果被附近商贩以及女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3-19 发布于江苏
贵州贵阳,一醉酒男子当街调戏、殴打两名女子,结果被附近商贩以及女子的亲属分别揍了一顿。万万没想到,醉酒男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后,其竟用头连续撞墙15次。次日上午,民警发现醉酒男子时,其已死亡多时。事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商贩3年有期徒刑,判处女子的亲属10年有期徒刑。

事发当天,醉酒男子丁某到某车站附近闲逛时,看到两名年轻漂亮的女子正坐在路边聊天,于是跑上前去搭讪对方,结果被两名女子给拒绝了。丁某恼羞成怒,对着两名女子直接大打出手。

两名女子虽然在人数上占优势,但力量远不及丁某,很快就被丁某打得哀嚎连连。附近的商贩杨某听到动静后,挺身而出进行制止,并与丁某发生了撕扯。期间,杨某勒过丁某的脖子,还在丁某倒地后用脚对其进行踢踹。

两名女子见有人帮忙,便立即联系了家人唐某。当唐某赶到现场时,丁某与杨某的厮打已经结束,但唐某还是上前与丁某厮打了起来。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几人都带回了派出所调查。之后,民警将丁某留在了派出所内进行强制醒酒。

也不知道丁某受了什么刺激,他在醒酒期间用后脑勺连续撞木制空心墙15次,而且都十分用力,这股狠劲儿把民警都吓坏了。丁某将自己撞晕过去后,被民警两次送到医院检查,但是医生的诊断结果都是生命体征正常,这下民警也就放心了。

万万没想到,次日上午,民警看到丁某还躺在床上,而且怎么叫都不醒,于是走近查看,结果发现丁某已经没了呼吸。

后经鉴定,丁某的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其头部损伤是由钝性外力直接打击右颞顶部及左额顶部形成。警方认为丁某的死因是受杨某、唐某二人的暴力殴打所致,然后以二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请求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官审理后,认为杨某和唐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丁某的死亡属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所以可从轻处罚,故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0年。

杨某和唐某二人不服,提起上诉。谁知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决。杨某和唐某二人还是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这次二审法院虽然开庭审理了,但一直拖了两年,至今未宣判,而杨某已经因羁押期满被释放了,唐某还在取保候审中。

@法律公开课

1、此案一出,众网友纷纷质疑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是在枉法裁判。丁某明明是自己撞墙死的,为何要归罪于杨某和唐某?

还有网友表示,就算杨某和唐某都打了丁某,但至少杨某是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不该受到处罚。

2、那杨某和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杨某与唐某都有与丁某厮打的行为。

不过,杨某是为了制止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唐某则是在丁某已经停止不法侵害行为后,为了泄愤对其进行的伤害。

因此,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如果因此直接或间接造成丁某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丁某酒后调戏两名女子失败后,殴打两名女子,这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只能治安处罚。

而杨某为了制止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其采取了暴力措施,如果这个暴力与丁某的死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杨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行为人出现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实施特殊防卫,此时即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犯罪。

3、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否有误?

根据鉴定结果显示,丁某的头部的伤是因钝性外力所致,而丁某用后脑勺撞击木墙部位,并未发现伤痕。不过,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多因一果,不排除后脑勺的撞击对其他受伤部位产生作用,故认定杨某和唐某二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丁某昏迷后就被民警送往医院两次检查,均未发现其身体有异常。而一审法院以多因一果去推断丁某的死亡是因杨某和唐某的行为导致,这确实有点草率了。

刑法不同于民法,民法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但刑法要求证据必须明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在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就认定杨某和唐某有罪。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

3、最后,二审法院在2年时间内都没有审结此案,这也说明了该案确实存在问题。其实有错就改,再赔点钱,这还能原谅。但有错不认,还非要拖着,那老百姓还敢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吗?


@法律公开课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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