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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过分了!”广西南宁,一退休女子照顾病重的弟弟几年时间 期间,

 lixj1028 2023-03-19 发布于天津
“太过分了!”广西南宁,一退休女子照顾病重的弟弟几年时间。期间,女子从弟弟的银行卡中取出20多万元,全部用于弟弟的医药费及请护工的支出。可弟弟死亡后,弟媳却将女子告上法庭,主张女子从弟弟的银行卡中取出来的20多万元属不当得利,必须全部归还。那么其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男子阿凯因突发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后,全家人经商议为其请来护工,在医院照顾阿凯。阿凯住院后,家庭的重任就全部落在了妻子身上。

一年半后,妻子认为自己每天还要工作,坚持不下去了,要求丈夫阿凯的家里人,也应当帮扶一下阿凯,分担一点责任。虽然公公婆婆想为儿子出一份力,但奈何两老人也体弱多病,最终决定由阿凯已经退休的姐姐负责照顾,随后阿凯的银行卡,就交给姐姐负责保管并用于阿凯住院期间的所有支出。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阿凯与父母在一个月内相继离世后,妻子不仅没有感谢姐姐一直以来对丈夫的照顾,反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姐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归还从丈夫阿凯银行卡取出来的20多万元。

妻子在法庭上主张称,公公当时承诺过阿凯的护工费、治疗费由其支付,因此姐姐没必要从阿凯的银行中取钱。即妻子认为姐姐取出阿凯的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负有返还的义务。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可姐姐却非常气愤地反驳称,弟弟生病至离世,其一直在出钱出力,且其花在弟弟身上的钱,远远超出从弟弟银行卡中取出来的钱。因此其认为弟媳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姐姐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护工费等各项支出的转账记录及缴费账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姐姐提交的这些证据能够反驳弟媳的诉求,那么姐姐的主张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即弟媳就会被法院判定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妻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年迈的父母没有扶养已经成年儿子的义务,但妻子却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妻子对丈夫有抚养义务,因此其因工作原因而未能履行照顾义务,故应当认定妻子与丈夫的姐姐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委托合同关系当中的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的事项中,行使其一方的义务。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具体而言,只要姐姐从弟弟银行卡中取出来的钱,是用于完成委托事项的。即全部是用在弟弟身上所有花销的,那么就代表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范围。因此其行为就是有法律依据的,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任何的主张成立,不仅要有事实依据,同时还要有证据证明。即妻子主张公公承诺过承担丈夫的住院治疗等支出,那么其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驳回其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最后,笔者认为,姐姐在没有法定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却义无反顾地代替有照顾义务的妻子,并承担起责任照顾弟弟,可妻子却过河拆桥,将姐姐告上法庭,其行为不仅有悖诚信原则,且应当受到负面的评价!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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