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行为成立之时就无效。所以合同若被确认无效,也是自始无效。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一,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 有观点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即溯及既往,自始至终合同的全部应当是无效,那么违约金作为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二、也有以“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条款以及“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条款,认为违约金条款并不当然无效。 1、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根据立法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旨在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效力独立性问题。所谓争议方法,仅包含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的条款,很显然,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自不包括违约金条款。 2、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 但是,我们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能否等同于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明确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即便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结算清理条款,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和条款的独立性去”去支持违约金。 结语 笔者认为,租赁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是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当然,这并不代表,合同无效后,租赁期间的使用费不需要支付,也不代表,过错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只是说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拿来适用,以作赔偿的依据。出租人还是有权获得租赁物占用使用费,受害方也能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取得相应的赔偿。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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