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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凯说法 | 关于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丫胖子 2022-08-19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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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本文旨在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在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民终44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均应无效,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若合同被确认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谈不上违约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基于此,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也应当无效,不能继续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无效合同违约金条款有效。

理由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违约金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适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毕晓娅与郭安强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城民二初字第416号】,一审法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转让费10%的违约金25000元”,但是该判决在随后的二审中被推翻。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则合同主要条款自然无效。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均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而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同于其他主要条款,它与合同的实质内容无关,只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故违约金条款无效 【(2016)晋04民终1409号】。

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原因为,根据《合同法》57条的释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四种形式。据此,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属于解决争议的程序问题,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违约金条款并不符合,故不能将《合同法》57条作为认定违约金条款有效的依据。

2、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适用《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

《合同法》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对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可适用《合同法》第98条,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基于前述规定,违约金条款应当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此外,审判实践中亦认为违约金应当包含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中。在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民再98号,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福景公司抗辩《出让合同》解除后,漳州资源局只能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那么其是否可适用《合同法》98条。

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法》91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不符合《合同法》9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也就不能将该条作为认定违约金条款有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但这并不代表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即便合同被确认无效,仍然可以要求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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