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以邮寄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407号 注意:最高法院另有判决认为,邮寄送达被退回,不能仅此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判例:邮寄送达退回后,直接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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