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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务】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15个裁判规则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6-19 发布于广西

源:最高判例公众号陈鸣鹤律师“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的18个裁判规则”一文和鲁法行谈、民事审判参阅 公众号。转载请注明

《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规定了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8种送达方式。其中,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如何才能保证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答复、裁判观点进行梳理。

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

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3.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3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55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6.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当事人自认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观点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7.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以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并备注了当事人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在二审中对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依据:《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8.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按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且该地址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来源:《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


9.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

——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因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不属当事人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

观点来源:《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


10.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

观点来源:《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文书节选:本院再审认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


11.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规定。

——法院按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即进行公告送达,由于被告户籍地址为有效地址,被告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上述公告送达违反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观点来源:《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文书节选:原审法院曾向被告杜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和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查明,杜某的户籍地址位于杭州市中心城区;并且,在(2020)浙01执193号案中,原审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该地址向杜某成功送达相关材料(显示为配偶签收),证明该地址为有效地址,杜某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12.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法院邮寄送达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来源:《郑连招、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文书节选:原审法院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是“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审法院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3.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观点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来源:鲁法行谈

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


14.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观点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来源:民事审判参阅

关于原审开庭传票的送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易鑫公司与中原信托签订的《河南华诚股权质押合同》已明确写明了各方的“联络信息”以及“各方当事人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而原审法院亦按照上述地址向易鑫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且易鑫公司予以了签收。当原审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易鑫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联系人电话停机”,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以及《河南华诚股权质押合同》第15.2.2条的约定,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无不当。


15.公告送达前,应特别注意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当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法院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以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送达;

(2)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送达;

(3)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

(4)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送达;

(5)【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 达)规定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送达方式(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 达

第8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8条【直接送达】【代收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9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90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1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2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93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94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5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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