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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提起侵权之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隐遁B 2023-03-20 发布于广东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同一损害,即使选择侵权赔偿作为请求权基础,侵权之诉仍应受合同约束,无论选择违约赔偿还是侵权赔偿,都应受到合同中有关管辖条款的约束,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均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均赋予了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机构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仲裁协议具有对法院管辖的排他性效力。
一、基于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仍适用协议管辖
1、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
中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该案非合同之诉,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侵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中金公司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中金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该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郝某与网易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郝某在使用网易公司运营的游戏过程中与网易公司产生侵权纠纷,诉请要求网易公司停止处罚限制的侵权行为、返还扣除的游戏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网易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因合同明确约定有管辖条款,应依照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适用协议管辖。原告郝某认为,本案非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义务所造成。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不存在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侵权纠纷仍可归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范畴,适用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来处理。
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法院管辖优先
万某与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万某因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而成为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平台的注册用户,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万某对淘宝公司提起的诉讼系基于互联网平台注册服务而产生侵权纠纷,侵权系因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北京、广州、杭州所在市辖区内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据此,该案件受理法院裁定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三、侵权之诉不成立,按照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
在原告段某诉被告酷鱼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段某以用户协议履行过程中酷鱼公司封停其游戏账号的行为损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返还游戏充值款并赔偿损失,酷鱼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无锡中院裁定认为,该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段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系基于酷鱼公司封禁游戏账户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系因用户协议而产生,但因酷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封禁游戏账户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段某不能按照侵权之诉主张其诉讼请求。同时,双方签署的用户协议所约定的管辖条款不存在无效、不适用的情形,因此,裁定该案件应当依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四、仲裁管辖条款排除诉讼,驳回起诉
在原告杨某诉被告数龙科技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因数龙科技公司封禁杨某游戏账号,杨某经申诉未能解封账号且未得到账号封禁理由而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数龙科技公司侵犯其知情权及其对游戏账号的相关合法权益。数龙公司基于双方签署的《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为由提起管辖异议。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定,不存在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外的情形,在发生争议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五、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可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作为管辖连接点起诉
原告郑某等与被告徐某、鹿某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郑某等以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向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北京鑫磐公司股东徐某、鹿某等。因北京鑫磐公司已注销,企业法人主体已消灭,徐某、鹿某作为被告系基于其为北京鑫磐公司的股东。据此,鹿某主张该案应为股东清算责任纠纷,遂提起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按照侵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等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与北京鑫磐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合同,原告郑某等要求作为已注销的北京鑫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案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立案起诉,对于被告鹿某的管辖抗辩,不予采信。
附文书:
1、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2、郝某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纠纷,(2022)苏02民辖终367号
3、万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1)冀0208民初7780号
4、段某与北京酷鱼畅享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2022)苏02民辖终624号
5、杨某与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2022)川7101民初3453号
6、郑某等与徐某、鹿某等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2022)京0114民初5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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