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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廉政法制建设的立法情况如何?古人充满了智慧,值得后人学习

 思明居士 2023-03-20 发布于河北

“刑乱国,用重典”最早被《周礼·秋官·大司寇》所记载,周公掌握政权后,先后平定了管蔡之乱,对当时的事件有着深刻的警醒。作为其治理国家一大核心思想。周公的这一思想一直被后世历朝帝王所沿用,纷纷将其作为安定社稷、治理天下的主要指导思想,朱元璋则是这些帝王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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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的“刑乱国,用重典”在后世传承与发展中又融入了很多“用重刑”的思想理念,而倡导“用重刑”的观点主要源自于以韩非子为代表的众多法学、哲学思想,后世将重刑思想与重典思想结为一体,主张在国家治理当中要采用严厉的刑罚来进行统治,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等,他们将刑罚看作是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认为“以刑去刑、轻罪重刑、民不以小利加大罪,固奸必止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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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早提出重刑思想的是商鞅,而韩非和李斯等人均对商鞅的重刑主义作了进一步完善,这种理念一直到战国后期才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被用以封建王朝的统治。在后世的各朝代当中都将重刑主义作为治国的主要措施,统治者无不以严苛的法度和刑罚来维护政权的统治,重刑主义为后世的集权统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并不断的强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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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历史发展到明朝时,封建专制制度和中央集权的发展已经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顶峰时期,为了让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皇权进一步巩固,朱元璋采用重典主义来巩固自己的封建政权是很有积极意义的,通过严厉的刑罚可以让统治者在国家管理的过程中对一些异己分子进行铲除,并镇压各种影响政权的不稳定因素,朱元璋在实施严刑峻法的时候不断以爱民来掩盖其阶级本质,强调重刑不是为了伤害民众,而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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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本质上来看,重刑思想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利益,符合时代要求,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重刑的残忍性和严苛性被忽视,朱元璋在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时候不断强调要治理官员,而且所出台的各种惩处手段和措施也绝大多数是针对当时的官吏而制定,实际上从诸多史实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这种重典思想也同样被用作以治民,而且手段上也是异常残酷,只是与治官相比没有那么明显而已。

在朱元璋的“刑乱国,用重典”思想当中,他一直强调严刑峻法的震慑要和礼仪教化结合起来运用,主张“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在强调国家律法震慑作用的同时,更要对民众进行礼仪的教化。这在他编撰的《大明诰》当中可以看出“明刑弼教”被很好的贯彻到国家治理当中,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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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对官吏的治理上主要采用了几种比较有效的方式。首先是“使之趋吉避凶之道”,朱元璋在《明大诰》当中阐述了很多比较典型的重大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民众阐述了一系列的重大案件,进而强调要以刑律为底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法律,必须要遵从礼教,否则将会受到严刑律法的惩治,旨在说明“不从朕教”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告诫民众要顺从礼仪教化。

其次是在惩处罪犯的具体措施上,采取极为残忍、令人发指的手法,通过各种严刑酷法使人心生畏惧,从而对社会大众形成一种威慑警示和教化的效果。他还创立了“戴刑还职”这一制度,因为在重刑酷法之下,很多人对官员的岗位心生恐惧,不敢涉足其中,这就造成官场上的官员数量减少的状况,为了使国家管理系统得以正常维系,他采用“戴刑”为官的政策,让犯罪的官员“戴罪立功”来处理政务,承担起官府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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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让民众参与到对官府的监督之中,《明大诰》里面有不少案例是让民众押解犯有罪责的官员,可以说这一举措在我国古代的官员管理制度当中是一大创举,这种“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的等级特权制度造成冲击,带有一定的进步思想。

朱元璋在推行重刑思想的同时在礼仪教化方面的做法可以说别具一格,将每年的正月、十月或相关的一些节日作为律法解读的“宣传日”,专门安排司法官员向民众讲授法律知识,强调各项律令,严明法律,不容任何人有不同的意见,对那些持有异议的人竟然用极刑来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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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元璋统治时期,他一面注重刑罚的作用和威慑,一面加强对民众的礼仪教化,由此可以看出严刑峻法和礼仪教化都是他主要的治国理政思想,他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既通过国家法令规范官员的行为,又通过礼仪教化影响人们的言行,这成为明朝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核心思想。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廉政被纳入到法制管理当中,通过各种严苛的手段和方式来惩处官员的种种犯罪行为。在明朝的法律体系中对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刑罚类型、篇目分类等方面的划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重典治吏原则。元末明初,社会风气败坏,腐败现象丛生,大批官员经历战争之后,思想开始堕落,从中央到地方无不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巧取豪夺,从“空印案”到“郭桓案”,从“拜见钱”、“撒花钱”到“人情钱”、赍发钱等,都反映着当时社会的普遍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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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作为历史进程的见证者,深知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在他看来要对当时混乱的社会进行治理,使政权得以稳固,必然要采用一些过于严苛的手段来规范当时的种种社会现象,打击官场存在的种种腐败行为,强化朝廷官吏的廉洁自律意识。

严刑峻法原则。清朝末年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曾经指出“凌迟、枭首、族诛等酷刑通常在历朝的法律法规当中被用以惩处那些犯有叛逆之罪的行为,而在《大明诰》当中被用以惩处贪污犯罪,此外在惩处贪腐犯罪行为的时候,还采用了阉割、刖足等早已经被废止的非常残酷的肉体刑罚,更为严重的甚至还有挑筋、剁指等前朝历史上根本就没有的肉体上的刑罚。而且有些贪污犯罪还适用了多种不同的刑罚,在很多基础性法律当中并没有进行规定的株连犯罪也被运用其中,有时候株连的数量达到成百上千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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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结合原则。由于朱元璋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者,因此建国之初就鼓吹“礼法,国之纪纲,纪纲法度乃治国之本。”朱元璋之所以在强调“重典治国”的同时又注重“明礼导民”的重要性,并不是其附庸风雅、装点门面,而是他对这种治国理念的一种自觉认知。

朱元璋认为,秦朝虽有严苛的刑罚,但监狱里的囚徒多如集市上的人群,民众心怀怨恨,大都起义反抗;他也从来没有听说,用商鞅、韩非的重法主义可以达到明君天下大治的局面。正是基于对这种封建法律思想的认知,使他在明朝建立之时,就采取措施,恢复已被破坏的封建伦理纲常,在国家立法中,也详细制订了当时有关封建礼仪的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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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更好地治理官员,在所颁布的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官员所犯的不同罪状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使他们内心掌握惩罚标准,警示他们更严格地遵守法典而免于被惩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廉政法制建设的开展。

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陆续出台了400多条律令进行颁布。几年之后,朱元璋在参考了唐朝典章的基础之上又颁布了《大明律》,这部律法明显要比唐朝的律法严苛,这是一部在明朝影响深远的律法,经过多次的重修,最终定稿公布是在洪武三十年,成为整个明代都奉行恪守的法典。这部法典一直沿用到明朝末年都没有发生过任何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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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作为开篇放在了法典的最前面,后面的内容就是按照六部来进行划分,这就在立法结构上对唐朝以后的惯例进行了改变,有利于各个部门能够更加方便地实施这些法条。这些规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到官员犯罪的,其中最为严重的“十恶”等与其他朝代相比没有太大改变,其他的罪行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处罚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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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典的首章位置设置了《吏律》,可以看到当时最高统治者对整顿官员的重视程度。这一章有两部分构成,其中关于职务犯罪和相应的刑罚规定在《职制律》中,而官员违规办事受到的惩罚规定在《公式律》中。从以上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主要是针对渎职这一罪行的惩处,其中具体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

另外的律文也有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户律》中规定了贪污、受贿应当受到的处罚,还规定了管理仓库的公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礼律》里则重点规定了礼官职务犯罪;《兵律》则专门针对警卫人员的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刑律》里规定了官员在证据造假方面涉及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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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专门对公职人员犯赃进行了规定,其中列举了大量官员在这方面犯罪的具体表现;《工律》则重点对工程建设和水利建设方面官员犯罪进行了细化;《名例律》中对监临主守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同时依照严厉的刑罚来管制各种犯罪行为。从明朝的整个法律体系上来看,不但对职务犯罪进行了约束与管制,同时在很多的章节当中更是明确了官员的犯罪行为和反坐的相关规定,《大明律》当中将刑罚的重点对象直指官员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与其他朝代的立法有所不同的最大特点。

朱元璋称帝以后高度重视加强君权,司法审判权这两种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他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大明律》中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由中央机关来决定,但是最后的决定权还在皇帝手中,地方只能对其他的案件进行最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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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亲自编纂了一部刑事法律规范,这是一部特别的律外之法,受到《尚书》影响而得名,原意取自周公训诫万民。为了实施更为严苛的刑罚,加重对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他把长期以来亲自审理的案子进行集中,将这些案件进行口语化阐述,形成四编二百三十六条法条的《明大诰》,颁布之后要求天下遵循。

《明大诰》的颁布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可以说这部法典在当时是人尽皆知。《大明律》中关于职务犯罪的严重惩罚在很大程度上警示了各级官员,《明大诰》中采用了以案说法的形式使他们对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这类案例的法规,都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它们的后果与违反其他刑律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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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的颁布有其直接的原因:刘三吾在以后的《大诰后序中》阐述:当时有一个户部官员犯罪受审,有大量的其他官员涉事其中,朱元璋认为官员贪腐成为普遍行为,因此他在此后多次表态要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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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综合整理了关于在法律以外实施刑法的具体案例;第二部分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额外增加了一些专门加重刑罚的规定;另外一部分是朱元璋训诫万民的言论。这些法令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和预防官员犯罪,在整个明大诰中关于官员犯罪的占绝大多数,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是关于其他犯罪的规定,这些官员犯罪涉及到各个方面,既有贪赃枉法坑害百姓的,也有胡作非为失职渎职的,还有在征收过程中欺瞒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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