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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入会计准则核算的分类和确认计量

 趣观财税 2023-03-20 发布于河北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涉及到的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

4、其他业务成本

5、合同履约成本

6、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7、合同取得成本

8、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9、应收退货款

10、合同资产

11、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2、合同负债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确认五步法:

①识别合同          ②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③确定交易价格   ④分配交易价格

⑤确认收入

其中:

①③⑤是合同价格收入-最基本的基础业务,

②④是识别+分配价格-属于辅助业务

(一)识别合同

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应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同时满足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总结:合同明确权力义务得到批准+承诺,需要给钱能收回,具有商业实质

满足条件之一,应合并为一份合同

①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②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③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 )构成收入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三种情形:

1单独合同: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2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不属于1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应视原合同终止,同时原合同终止,原未履约与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处理。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属于1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变更判断步骤:

1合同变更已经各方批准

2是否增加可区分商品及价款,且反映单独售价

3新旧商品是否可区分

(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承诺,同时满足条件:

1、客户能从该商品本身或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按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不计交易价格:代第三方收取的、预期将退还客户的。

交易价格的内容:

1、可变对价

企业在确定将多少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时应考虑收入转回的风险

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按照期望值or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

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包含可变对价的,应当不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知识产权许可按销售or使用情况收费,除外)

每个资表日,重新估计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2、重大的融资成分

融资成分交易价格:客户取得控制权时,按现金支付确定交易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额,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不考虑融资成分:客户取得控制权与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

①客户预付款且可自行决定购物时间;

②不受企业or客户控制的可变对价

③向企业or客户提供保护的支付条款;

④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时间较长等

先确认收入,后收款的:

(1)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每期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先收款,后确认收入的: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未来确认收入金额 )

(2)每期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人

折现率: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采用实际利率法: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非现金对价

交易价格的确定: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不能合理估计的,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变动的会计处理:

①公允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该变动不计入交易价格。如权益工具投资后公允变动。

②公允因对价以外原因而发生变动:作为可变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如第三方

冲减交易价格: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将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冲减时间:在确认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间冲减当期收入。

除外情形:支付对价是为了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超过应付客户对价,超过部分冲减交易价格。

可明确却分商品公允不能合理估计的,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四)分配交易价格

1、原则:在合同开始日,按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不得因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①单独售价可以直接观察

②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首选类似环境下单独售价,否则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2、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合同中各项单独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合同折扣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or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对应分摊。

同时满足以下,应分摊至一项or多项履约义务:

①常将合同中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or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②常将  部分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or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③上述第(2)项中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析为将该合同的全部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企业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3、分摊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1与整个合同相关,2与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

     同时满足以下,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全部分摊至相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①条款专门针对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or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or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or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 )

② 考虑了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已履约义务,分摊可变对价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4、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发生变动,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后可变对价后续变动,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第1种情形,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相关,并分摊

②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第2中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首先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在原合同分摊,再将合同变更日未履行履约义务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在新合同二次分摊。

③上述①②以外的,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义务确认收入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否则属于时点履约义务:

①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1)产出法: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包括: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2)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常采用: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适当调整: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3、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应考虑:

(1)有现时收款权利或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法定所有权转移;

(3)实物转移给客户;

(4)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迹象表明客户取得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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