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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平责任、过错责任、过失相抵-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律师戈哥 2023-03-21 发布于河南

案情介绍: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张某莲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参考文献:李昊、张博文:《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公平责任————反思劝烟案中的因果关系》

沈宸:《违约责任认定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李鼎《全责、免责还是损害分配:故意侵权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

解析:

  • 一、公平责任

首先看张某莲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因是其无过错,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院秉承的是有损害就要有赔偿的人道主义审判逻辑。而著名的电梯吸烟劝阻案对从前错误的和稀泥审判有了一定矫正。

虽然本案不涉及到《民法典》1186条,但是这里还是写一下。关于公平责任的性质,有一些争议:

  1. 1. 体系化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中多个条款规定了公平责任。这些责任不能纳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二元体系中。《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系根据归责原则来构建的,而上述分担损失的规定,基于共同的责任归属基础,即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统合了上述分散的规定,将其纳入共同的原则下。其实这是不对的,破坏了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原则。

  2. 2. 分配正义的要求。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理由是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成为近代理性主义侵权法的基石,责任的基础在于惩罚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理由是危险和报偿,比如开启、控制危险并从高度危险作业中获利的人,须对危险所致损害负责,以使责任和利益一致。责任的基础在报偿。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理由在于公平,以合理分配损失。对于既不能归属于过错,亦不能归属于危险范畴的损害,仅由身陷困境的受害人承担,有违良知与正义。责任的基础在于利益衡平。从正义的理念分析,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属于矫正的正义,即让正义得到回归;而公平责任属于分配的正义,是让正义得到实现。因此,公平责任有独立的价值。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损害结果的发生;2.因果关系;3.受害人和行为人均无过错。可能适用的情形是: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且对导致该情形发生无过错。

法律效果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的规范意旨,本质上是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公平责任并非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第三归责原则,不能将归属于二元归责原则以外的损害类型一般性纳入公平责任范畴。通说认为,公平责任不能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因为它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也并非所有双方均无过错的案件皆可适用。公平责任的实质是根据基于公平的考虑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损害的强制分摊,并非对责任的确定,因此不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

因此这里是分配的正义,而非矫正的正义。所谓矫正的正义,就是将被侵权行为破坏了的均衡与正义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将扭曲了的正义再矫正过来,即所谓"填平损害"。分担损失的价值理念是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分配的正义,需要斟酌当事人之间对损失的承受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损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公平地分配负担,而不以填平损害为目的。通常认为分配的正义是立法的使命,而矫正的正义才是司法的职能。分担损失的形式多样,包括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可能的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同一灾害事故命运共同体的损失分摊,等等。分担损失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调整。

  • 二、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有两处修改:其一,将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修改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从而区分了侵害与损害,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而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1.须有违法性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2.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3.受害人有损害事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为行为人设立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并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设立不同的标准。

著名的汉德公式:美国法官汉德的一个判决提出了影响行为人注意程度的三个因素:侵权事故导致损害的可能性(P),损害程度(L),为避免损害所付出的努力程度(B),因此PL表示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当B低于PL时意味着人们的事前预防成本低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施害方才存在过错。

这里补充过错责任著名的案件:花椒直播案(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当时案件的裁判要旨是: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生命健康权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义务的履行范围仍限于网络空间。吴某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拍摄徒手攀爬高层建筑的视频,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还可能威胁消防、公共安全等,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吴某曾与花椒直播进行合作推广,花椒直播支付了报酬;吴某在该平台持续发布相关视频,粉丝量多,播放量大,花椒直播从中分得了相应利益。花椒直播明知这种行为具有较高危险性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依然不予干预和提示,采取相关合理措施,是吴某持续拍摄相关视频的诱因之一。

花椒直播在明知吴某上传高度危险活动视频的情况下,应予以审查、断开链接等处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应对此类视频进行普遍性的、主动的审查,仅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下应采取合理措施。否则,一方面可能限制公民正当的表达自由,一方面会苛以平台过重的审查成本,不利于产业发展。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有明确认知,却依然从事危险活动并导致坠亡,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花椒直播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

  • 三、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项制度。

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认定标准:一是比较过错程度,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对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二是比较原因力大小,即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我国通说认为,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范围时,前者起决定性作用,而后者起相对性作用。

然而,在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加害人不存在过错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将无从比较。为此,我国学者认为,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应当主要依据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责任的范围。

在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相抵规则一般以概括形式规定在债法总则部分,普遍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认定,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等。

英美法上,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如果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到期,任何不履行行为都构成违约。由此,违约责任的认定仅考量违约方的客观违约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过错。一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侵权责任认定,而不适用于违约责任认定。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判例来看,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如果违反的是严格的合同义务,则一般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国《民法典》采纳实务立场,将过失相抵规则明确规定为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

但是有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学者认为,应当对第1174条的受害人故意予以限缩,与第1173条中受害人存在过错进行有效区分。

首先,第1174条应当针对过失侵权。如果加害人存在故意,不能因受害人存在故意而剥夺其损害赔偿权,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其次,应当结合加害人注意义务的范围,确定受害人故意是否会切断加害人过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第1174条所指的受害人故意,应当解释为:过失侵权中,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加害人对此不存在注意义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第1174条之外的受害人故意,应当适用第1173条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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