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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民法典》之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1173)

 余文唐2 2023-08-25 发布于福建

民法典

【法律条文】 

《民法典》(2021.01.0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的是“与有过错”规则,又称为过错相抵规则。根据本条规定,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新旧法对比】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1987.01.01)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本条规定,承担过错的责任从直接的“发生”扩大到间接的“扩大”,进一步约束了被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效规避放任损失扩大的后果,较之前立法更严格。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规定的“与有过错”规则,即常说的“过失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则,首见于《民法通则》之规定,后被《侵权责任法》所吸收,旨在规定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在侵权赔偿中可以基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的过错仅限于对损害发生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补修改为“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体现了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被侵权人或其家属为索取较高的侵权赔偿金而放任或故意造成损害结果扩大,以期加重侵权人的责任的情形。同时,《民法典》该条文中新增的“同一损害”是限定被侵权人的过错是对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的加重或扩大,主要是针对分别侵权行为而言,分别侵权如果造成同一伤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减轻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如果造成不同损害,则根据损害部位和程度可减轻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实务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可将被侵权人(受害人)过错分为四种情形:(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可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虽然侵权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但是侵权人系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4)无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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