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某市稽查局对某企业2011、2012年度账簿检查过程中,查出该企业股东在2007年-2012年度累计向公司未归还的借款合计约3000万元,其中950多万元资金是被股东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190万元、罚款90多万元,合计280多万元。 【风险点睛】 风险点A.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点睛1:股东个人用途借款,年度终了之日后还不归还的,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点睛2:股东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借款,应详细列明支出方向,以便日后备查。 风险点B.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点睛2: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将被罚款。 【结论】 案例中的股东个人借款用途不明确、归还不及时,导致补税190万,罚款90多万。遇到股东借款,财务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财务年末要全面检查 “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督促自然人股东年末归还借款。 2.用于个人用途的股东借款,在年度终了前可先归还,如有需要之后再借。 3.用于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在借款单中要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哪些方面,后续相关经营活动凭据要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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