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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灭、父债子偿,这8个字具备法律效力吗?

 传扬国学 2023-03-25 发布于广东

在影视剧作品中,我们经常听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类响亮的口号,与此同时“人死债灭、父债子偿”也是流传在社会面上的俗语。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这类常被人挂在嘴边的话,是不是真的被法律所承认呢?其实未必。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欠债人与债权人去世了

1.被遗忘的债务

有一天季某行走在路上,为自己日前所欠下的一大笔钱苦恼,以至于一辆车撞过来都没来得及躲。后来才得知是同村好友邓某开的车,季某伤势颇重,住院前后花销足足十多万。

在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全责,给出的判决书明确表示,邓某需要赔偿季某各项费用共二十四万元,季某松了口气。

季某心想拿了这笔钱也可以弥补自己的医药费问题,本不富裕的家庭也可以稍显安稳。可是,邓某主动上门道歉,多年的情分让季某无法拒绝他的请求。

邓某先赔偿六万元并表示自己也很难,一下子要二十多万实在是吃紧,剩下的日后慢慢还。季某算了一下,这六万块加上自己的积蓄偿还之前欠的钱也够了,就答应下来决定宽限邓某几年。

后来,邓某虽然手头宽裕了但却忘了此事,一直到死季某都没有拿到剩余的钱。

2.欠债不还

季某儿子从父亲的日记中知晓此事,主动上门要求邓某赔偿,以父亲的日记和当时法院的判决书为据,认为邓某没有理由再拖下去了,剩下的十八万元已欠多年。

邓某却翻脸不认,还说季某已死便人死债灭,季某儿子听后准备打官司解决。

回到家准备打官司的季某儿子还未出门,又有父亲的另一个朋友苏某上门讨债,说是季某在他那里欠下了十万元的债务未还,有季某生前所写的借条为证。

大家都是朋友原本不好意思天天催要,但是现在季某没了也不能当笔糊涂账,要季某儿子归还欠款,季某儿子想到之前邓某应付自己的方法,于是也已“人死债灭”来搪塞。

苏某不吃这套,以“父债子偿”为由同样决定不行就一起打官司,那么这件事情到底如何来区分责任呢?

二、确定债权债务的性质和继承

1.债权债务的性质

在面对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时,通常除当事人以外,最先考虑其配偶在债权债务中的责任。当已婚的当事人存在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如果当事人死亡应该由其配偶负责。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解决这部分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这部分债务,那么剩余债务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清晰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季某死后家里财产足够偿还对苏某的债务,因此要先划除这部分然后开展剩余财产的处理。若是季某的妻子活着,两人若是有共同债务问题,那么这些债务其妻子也应承担。

不过,上述案例中并没有提及其妻子的情况,故暂且不做考虑。同样的道理,季某的债权也应被追讨,所以“人死债灭”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2.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划分

季某已经死了,妻子的情况又不明确,这两笔账要如何解决呢?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民法典》有提出了债权债务的继承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其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其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其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其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如何来理解这个概念呢?直白一点来说死后留下的遗产中包含生前的债权债务,也就是所欠的钱和借出的钱都应该被依法处理。

季某死后留下遗产,管理其遗产的人应该对季某借苏某的十万元,以及邓某未偿还季某的十八万元,制作出清单展示给季某的家人。

上述案例不存在遗产管理人,季某儿子系独子,若是季某的妻子也早已去世,按照正常的继承原则,季某儿子成为这些债权债务的承担者。

在分割遗产的时候,除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之外,相关人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季某留下的遗产中,邓某欠季某的十几万元属于需要归还的债权,而欠苏某的十万元属于应当被清偿的债务,而且季某留下的钱也足以支付这笔欠款。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没有任何阻碍,也无需季某儿子的同意,法院会将这十多万元的债权和债务自动区分,所欠的债务也会划归给苏某本人。

三、债权债务的消失

1.享受权利必然要履行责任

那么如果季某的遗产不足十万,那么就要看季某儿子是否愿意替父还债了,因为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季某儿子,有权力选择继承或者不继承。

遗产将全部用来偿还苏某,不足的部分季某儿子可以还也可以不还,因此“父债子偿”的说法并不绝对,在合法的程序上儿子是可以自主决定还不还父债的。

对于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有着清晰的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况

关于死后的财产问题还有一项比较特别,因意外亡故的人可能会得到一笔死亡赔偿金,这部分财产不能被用来清偿债务。

这笔钱是基于死者死亡进行的后续安抚,给予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去的当事人。

在法律上,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那么这笔钱就不包含在遗产的范围内,属于家属的私有财产不参与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总的来说,享受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继承他人的遗产就要继承相应的债务,反之不继承依然就可以不继承债务,这便是一个逻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很多时候俗语、口头禅和民间流传的话会被大家奉为圭臬,但时代在变化以前的道理未必合乎现在的法律,遇到问题还是尽量谨慎处理多方思考,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应得利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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