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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社区矫正执行地成为案件的痛点

 昵称75840447 2023-03-25 发布于江苏

一阵子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社区矫正执行地成了当事人的痛点

当事人阿强是外地人,长期在南京工作,在南京租房居住,没有办理居住证。

外地人在南京不办理居住证,基本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但是阿强犯了点事情,虽然大概率是判处缓刑,但是因为阿强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也没有办理居住证,种种原因,导致了南京这边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没有通过。

后来,法院又发函至阿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老家的评估是通过了,可阿强不太想回老家做社区矫正,因为阿强觉得在南京工作机会多一点。

甚至,阿强都考虑,实在不行就请法院判处实刑。

在我与阿强交谈时阿强告诉我这个痛点我宽慰了阿强并给他支了点招

我让阿强准备了最近1年的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个税记录,用这些证明阿强实际在南京工作和生活。

我也建议阿强去办一个居住证,这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庭审时,我作为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关于南京可以是阿强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辩护观点。我提出阿强的南京居住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虽然阿强目前没有居住证,但是阿强的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可以证明阿强实际在南京居住,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阿强可以在南京接受社区矫正。

后来法院考虑到阿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联系,阿强在判处缓刑后,得以在南京接受社区矫正。

有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后仍需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在哪接受社区矫正是个问题,并不是说在南京的法院接受审判就在南京接受社区矫正,也不是说户籍地在哪就回哪接受社区矫正,核心在于“实际居住、经常居住”在哪里

有一些工作需要提前安排和准备,比如居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千万不要让社区矫正执行地成为案件的痛点。


相关法条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对象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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