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时间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二、当前检测单位存在突出问题 1、竞争恶劣:行业门槛低,技术技能要求不高,参与者争先恐后进入。为了争取到“有限”的项目,“低价中标”依然大行其道,恶意竞价比比皆是。 2、为缩减成本,部分检测机构降低标准招聘人员,忽视继续教育以及培训学习,甚至缺乏必要的检测知识,一人身兼数职,完全无法满足质量检测之要求。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与现场不匹配,受利益驱使及暗箱操作影响,依然可以“变通”。 三、新办法亮点 亮点1修改不得与建设方有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亮点2费用单独列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该条文明确检测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亮点3非建设单位委托不得作为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该条作为强制性条款,许多时候有些项目均写成施工单位委托,这里本身就有问题自己提供材料自己委托检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亮点4送检样品制作唯一性标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该条在实际应用还有些困难,软件受手机系统等原因影响实时性制作比较繁琐,现场有些时候在制作时因手机卡顿本该10分钟完事结果1个小时也没弄好导致混凝土试块表面凝结标识无法正常安装到位。 四、结语 新规定同样加大了对弄虚作假的处罚力度,现场施工必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要求才能避免出现检测时候问题一大堆,树立质量底线、红线思维,一个企业才能行稳走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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