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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文明苑 2023-03-28 发布于山西

#三农新观察##三农观察日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主体,已提出多年,在 2023年首次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已摆上重要议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应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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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激活农村集体资源。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多年来,虽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但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普遍未得到充分发挥,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职责、权利义务、成员身份和集体所有产权关系等普遍仍不明晰,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加强了,而是弱化了,带来许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等集体资产普遍管理不善,甚至造成大量的损坏或是流失。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的要求。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对农村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和扶持措施等。《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对支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各地应全面摸清当地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家底,并结合实际,采取“一村一策”,制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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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挥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资源优势,发展股份制经济。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的要求,以盘活全域内的集体土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等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资源为着力点,通过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等组织,按照实体化、企业化运行的模式,对农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旧厂房、破旧房屋等进行改造提升,采取招商引资、资产入股等形式,投资建设乡村农贸市场、农村电子商务、商铺门面、标准厂房、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乡村旅游服务设施设备等工商业项目,把闲置的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充分地利用起来,采取出租、入股等形式,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投资或是参股投资发展畜牧水产养殖场、农产品收购、加工、冷链物流和乡村旅游、光伏发电等重大产业项目。政府应支持将重大产业项目资金等配股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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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围绕服务“三农”,发展服务型经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把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组织起来,充分发挥成员的特长,依法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开展生产托管、土地流转、电商服务、劳务服务、信用合作等经营性服务和养老托幼、婚丧嫁娶、环卫保洁、文化体育等公益性服务,依法规范承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发展服务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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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特色产业发展。国家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就是为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下半篇文章,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在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下半篇文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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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确保粮食安全上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历经两轮的承包,国家已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给广大农村居民吃下了“定心丸”。其中,支持“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就是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把零星分散、高低不平的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满足农业机械化的生产要求,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需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应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发挥作用,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地承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地组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另一方面,应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发挥作用。按照“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要求,推动无劳动力种粮或是不愿意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入股、租赁、承包、合作等多种形式,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解决农田抛荒的问题,把农田充分地利用起来,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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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推进特色产业提质增效上发挥作用。广大农村,普遍都建成了一批特色产业基地,但由于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工与储运、品牌营销等环节较为薄弱,农产品市场价格普遍较低,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各地都发展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对特色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仍然不强。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属于集体经济范畴,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的作用,组织协调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可依法采取参股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形式,将上级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资金配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技术服务、信贷支持等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强做大,又推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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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推进农业特色产业融入大市场中发挥作用。通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分析研究,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协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种养殖业基地的桥梁作用,推进农特产品与市场有效对接,带动农特产品融入大市场,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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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吸引人留住人。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积极探索发展股份经济、服务经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既为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创造条件,又为农村居民就近就地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以达到吸引人、留住人的目的,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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