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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再审中应注意的问题之四:雪藏当事人和新证据

 隐遁B 2023-03-28 发布于广东

本文为律师在再审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篇。

其余三篇可参见1.律师在再审案件中应避免的问题(一)

2.律师在再审中应避免的问题之二:庭审缺乏针对性

3.律师在再审中应注意的问题之三: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再审过程是一个事实和证据再次被认知,被探索和被认真对待的过程。有些事实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水落石出,有些证据会因为第三人的出现而被认真对待,有些事实需当事人本人才能说清楚。

代理律师不愿当事人直接面对法检办案人员律师是专业演员,当事人是群众演员。律师拒绝当事人本人接受询问和出庭可以理解,当事人可能会说很多不该说的话,出现不可控制因素,很多律师不愿意当事人接受法检询问和出庭。但是,如果法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或出庭,律师不予配合的话,可能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会产生质疑。在律师、当事人在原审中对同一问题的回答或事实的描述不同的时候,办案人员就可能最想听到亲历事件经过当事人对原事件原原本本进行描述。特别是在虚假诉讼中,询问当事人有利于辨别虚假诉讼,如果律师阻挠办案人员会见当事人,可能被怀疑为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如果要求当事人出席再审法庭,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官可以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述”,判定你所主张的或者抗辩的相关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存在。

不愿意面对再审中的新证据质证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和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了更宽松的规定。2001年证据规定对新证据定义的范围十分狭窄,延迟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官要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2008年,对于举证时效的问题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且2015年(202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据不关门”,只要是庭审之后、判决之前提交的证据,即便是逾期了,根据民诉法第65条的规定,该罚款罚款,该训诫训诫,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还是不失权的。所以当事人及代理人能提供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及要件事实的新证据的应尽量提供,对其他主体提供的新证据及时回应。在上期已讲到,检察机关根据监督需要,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会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如果一方拒绝对检察机关抗诉及对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那就在无形当中丧失了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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