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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接受委托时应审查什么

 律师戈哥 2021-07-29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是否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5)不属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又以同一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起诉的情况,即不属于重复起诉;(6)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形;(7)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仍处于不得起诉的期限内;(8)委托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等等。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律师也就不可能成为诉讼代理人了。

  2.该案是否归法院主管。
  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就不应接受委托。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委托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
  如果诉讼请求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证据材料又确实充分,律师就应当接受委托,如果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不充分但证据可以进一步收集的,可以先接受委托,然后再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明显不足,又无进一步补充完善可能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不接受委托,否则,即使起诉,最终也将会被法院驳回。

  4.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如果委托人将要提起的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应当向委托人讲明这种诉讼请求将不会受到司法保护,应该劝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改变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愿改变或无法改变为符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不能接受委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0条规定: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5.审查案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因委托人已丧失胜诉权,起诉会被法院驳回,律师代理诉讼没有什么意义,故不应接受委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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