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语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即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正式语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即中文和葡文都是澳门的正式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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