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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网红高调晒合成“热吻女明星”影片,算不算性骚扰?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3-28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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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名网红特效合成师

利用电脑后期制作

合成与某知名女星亲吻的影片

在网上传播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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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其在社交平台上表示

自己的脸因为这件事

被女星的粉丝抓伤“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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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该特效师洪某会在个人账号上

发布一些“特效合成”的视频

把一些热门剧里的角色

用“特效”手段进行更换

把剧里的男主角换成自己

把相关的剧情用自己面容再演绎一遍

从而达到猎奇和博人眼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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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发生后
引发众多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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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出疑问

这种视频合成行为算不算“隔空猥亵”?

是否构成性骚扰?

私自合成影片行为

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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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脑技术合成与女星亲吻、拥抱的影片,算不算“隔空猥亵”?

朱巍:猥亵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隔空猥亵”最早是媒体针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出来的名词。例如,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检察机关将该行为认定为“隔空猥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暂未遇到过利用PS、特效等合成技术制作的影片被判定为“隔空猥亵”的情况。

但是,该特效师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马丽红:首先,该特效师合成与女明星接吻视频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究其根本,还是背后的商业利益驱使,用这种行为来博眼球、引流量,有违网络伦理。有网友认为该等行为构成“隔空猥亵”,也有一定道理。所谓“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各种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多见于行为人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领域。

可能有人会认为,没有实质性的身体触碰也会构成猥亵吗?答案是肯定的。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也叫网络性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具体到本案,虽然该网红没有进行实质性身体触碰,但是其行为有明显令人不适的性暗示,涉嫌构成“隔空猥亵”。但同时也需要考虑网红PS的图片属于演员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衡量其违法行为的一个情形。

2

利用电脑合成与女明星亲吻、拥抱的影片行为,能否构成性骚扰?

朱巍:性骚扰主要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既包括行为、肢体、语言文字,也包括在互联网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视频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该特效师承担相关责任。一般的性骚扰更多的是点对点进行的,比如说发私信进行性骚扰,该特效师这种公开的行为可能比性骚扰更为严重,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结果会更大。可能会造成一些不明真相的观众以为合成的影片就是真实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如果涉嫌构成侵权的话,视频合成者承担的责任和性质要比性骚扰更为严重。

马丽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负有不得违背妇女意愿对其实施以性为取向,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等行为的义务。

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第一,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精神,性骚扰不区分性别、年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第二,行为与性有关。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在实践中,性骚扰具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第三,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受害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其意愿。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一方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另一方继续纠缠不休,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第四,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此时才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行为是故意的。

3

利用电脑合成与女明星亲吻、拥抱的影片,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朱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民法典也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乱真,以达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事件中,在明星与视频合成者互不相识的情况下,用“特效”手段把剧里的男主角换成特效师,这毫无疑问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马丽红:该特效师在修改影片前未取得授权,其行为构成对女主角肖像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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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真如博主所说,其遭到明星粉丝抓伤“破相”,打人者该承担何种责任?

马丽红:即使网红的行为不当,但粉丝打人的行为也侵犯了该网红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也提醒粉丝:维权的主体应为明星本人,粉丝不应该用违法行为方式替“爱豆”维权,维权不当反侵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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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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