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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出现以“临时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文告,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清除?

 律赣州 2023-03-28 发布于江西

可以。因为法律上没有“临时业主委员会”这个主体的合法存在。

这种带有“临时业主委员会”字眼的公告,往往是小区部分业主,拟在小区组织业主大会,为成立业委会的需要,杜撰出来的一个貌似合法的主体。

这一类主体发布的公告,往往只有“某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这行字,并无加盖前述文字的印章(如有可能涉及其它违法行为)。这是发起业主为了更好的召集业主参与其中,同时发起人又不想出头/担责的一种取巧行为。

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各省条例和市条例的规定,小区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有特定的流程的。发起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只要征集到符合规定人数与面积的业主签字,即可提交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申请。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认为符合条件后,即会发布公告,决定受理申请并组建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关于业委会选举事宜,一切按部就班进行即可。

如果因为业主大会召开,确有需要发布文告,号召业主积极参与,则可以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布,由居委会在文告上代盖章居委会印即可。如果筹备组不同意发布类似的公告,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以自己个人名义发布倡议,由发布人自行签名即可。

小结:临时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以这个名义发布的文告,物业公司予以清除,没有问题。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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