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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笔记摘录2

 萧十一郎1993 2023-03-29 发布于江西

按:《论自由》一书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可以说本书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系统论述,也是研究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著作。《论自由》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

用一些研究者的话来说:如果不读此书,就不了解自由主义的真谛。


2017.5.25

本文的主要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

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换而言之,违背个人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样或那样做对他会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就强迫(并自认正当)他做某事或反之禁止他做某事。可以告诫、建议甚至说服、恳求个人去如此这般的行动,但就是不能因此强迫他。借用罗素的话来说,须知人生的参差百态乃幸福的本源。如果有人说只有这样或那样才能更自由或幸福,那上帝也会恼怒的。


2017.5.26

一个人不仅可以因为有所行动可能引起对他人的伤害,也会因为不行动而又同样的结果,对于这两种情况他都应当对他所造成的伤害负责。不过,对于后者施行强制应比对前者更需谨慎。一个人因做了伤害别人的事而被要求必须负责,这是规则,而应没能防止伤害而要其负责,相对来说就是例外,因为尚有许多足够明显和足够重大的事由证明例外是正当的。

当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相同时,个人应当如何坚守正义?法律又应当如何做出合乎正义的裁决?


2017.5.30

在个人与外部发生关系的所有事情上,从法理来说,他都应该对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那些人负责,并且如有必要,还要对作为他们保护者的社会负责。当一个人因某些理由而免除了责任之时,个人的良心就须坐上空缺的裁判席,保护缺乏外部保障的他人利益不受侵害,而良心对自己的审判要更加严格,因为这种情形下无法要求他对同胞的裁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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