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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溪生||说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萧十一郎1993 2023-03-29 发布于江西
古语有云:刑未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呼吁已久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天通过表决,其中关于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似乎也暗合开篇的古语。
此次通过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痛点,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更是不断刺激公众的心理。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性,社会对其有不一样的容忍和期待。
这次修正案将部分刑事犯罪年龄进行降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回应。从法律专业层面而言,此次调整也是有细微的区分的。首先,年龄限定在12岁至14岁,其次,限定三类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及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后者还需“情节恶劣”来认定,最后,还一个前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对此,晚上和一个朋友讨论了几句,他认为从某个角度来说,这最后一点主要是针对引起公愤或者关注度极广的案件,也可以理解为顺从民意。
无疑,这种调整背后,顺从民意的意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一直认为良好的法律应当立足民意的共识而超越民意的偏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用最严厉的刑罚来规范,但也要从更多层面去化解,毕竟未成年人的“健康程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健康程度。惩罚当然不是目的,更多时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猛药或能治病,但往往也会带来不少后遗症,故善医者不常用。刑法亦如此,处罚并不难,但处罚之后如何回归往往是一个被社会大众忽视的点,或者说很多人看不到这一点。对一个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而言,重新融入社会面临的困难与危机是不容忽视的,很多人一旦误入歧途,终身无法回头。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我们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更深刻的思考。大而言之,如果说我们的物质文明不断进化,而我们的“暴力手段”却不断降低下限,那一定需要对我们的教育进行反省。天生犯罪型的人不论在哪个社会中,都是极少数的存在,可以说人性之初无善无恶,后天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年人的戾气很容易通过家庭或是学校传递给未成年人,这种影响无疑是潜移默化。
刑法这把利剑,对未成年人,我们尤其应该甚用、少用,很多时候利剑出鞘便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在教育层面而言,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更多的爱,只有爱才能滋养爱。

【自由思考,理性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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