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事诉讼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

 隐遁B 2023-03-30 发布于广东

昨天梳理了虚假诉讼司法治理实践的总体情况,民事虚假诉讼查办情况的总体梳理当前,虚假诉讼的规定刑民有别,需要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今天来分析下虚假诉讼在民事法律法规中的既有规定。

虚假诉讼最开始的提出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践经验的总结,往往体现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具体形态包括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情形。关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虚假诉讼的界定有所差异,体现出司法实务部门不同时期对于虚假诉讼概念的摇摆不定及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有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

1.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虚假诉讼规制的相关制度。在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法条中,唯一从正面规定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2021修订后现为第11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确认虚假诉讼,对行为人的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诉才有可能,虚假诉讼的确认就构成了追究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强制措施”一章,目的在于制止和排除虚假诉讼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事实上强制措施是虚假诉讼裁判的预防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进行罚款、拘留,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最终将虚假诉讼的范围限定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采用虚构事实、规避法律的方法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最终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特定法律后果。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范主要侧重于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即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采取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狭义论”定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扩大虚假诉讼的边界,将“单方实施型”纳入其中,即当事人一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即“广义论”,认为虚假诉讼包括双方恶意串通和单方实施等情形。实务界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

其他规定可以散见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但不是规范定性,而是集中于防治。

司法实践的转变尚未得到民法学界主流观点的全面认可。张卫平教授将虚假诉讼限定为双方当事人、法院及案外人的四方关系,将当事人恶意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冒名诉讼排除在虚假诉讼的范围之外。他认为虚假诉讼通常是指形式上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共谋通过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实体纠纷(包括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以及虽存在实体法律关系,但并不存在争议两种情形),意图借助法院对该诉讼的判决达到损害诉讼外第三人权利或权益的诉讼。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导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

也有学者将虚假诉讼仅限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情形的界定范围过窄,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该种观点也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虚假诉讼,即虚假诉讼是行为人以虚假的民事争议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骗取有利于自己的生效裁判和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种由虚假纠纷诉讼行为人提起的异化的诉讼形态。它并不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为必要构成条件,也存在“单方侵害型”虚假纠纷诉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