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见问题系列,首先以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中应避免的问题为题开篇。
不少再审案件的代理人只是集中于一、二审裁判中的错误,并未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对整个案件及背景关系缺乏把握。这是典型的投机主义,要改变一个生效判决,不仅要推翻一个既有证据支撑下的法律大厦,还要构建一个新的证据体系和法律推理。如果再审案件代理眼中只有原审某个证据或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这会导致办案人员不愿与代理人沟通,在庭审时被动,甚至被办案人员当庭质疑,不能积极地影响再审结果。再审案件的开庭一般更少,多数是一次,如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很多个人信息,而代理人并未做这方面的准备和了解,当法官在庭审上问起代理人,一问三不知,即便法官认为原案中存在某些问题,也无法通过庭审的有效沟通启发认知和理清改变思路。如一个执行异议案件,代理人选择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而法官在庭审中认为本案有适用第29条的空间,但问你该房屋是否为委托人在该地区的唯一住房,你不知道,案件适用第29条保护的可能性就被消灭于萌芽状态。而如果在庭审外沟通效率更低,承办人也很难再分配精力到已经形成初步裁判思路的案件中。
很多代理人认为再审案件已经经过一二审甚至更多的程序审理,已经经过多次举证、质证,有了基础的卷宗材料,无需再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对证据的提交、收集、分类、说明都没有一审时重视,不少律师对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把握明显次于其代理的一审案件。有极端者,既未吃透原审卷宗,再审开庭更是不带关键证据或任何证据。这种做法太有失偏颇。任何法律问题都是事实、证据的问题。即便一个案件被再审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仍需涉及到事实的重组和再认识。如民间借贷案件因高息问题进入再审,资金往来账目在原审中以充分提供,在再审时仍然可以补强证据,进行账目审计,整理出砍头息、已还利息可以抵扣本金等内容。更不用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各种合同,往来函件、工程款鉴定、审计等各种证据材料的全面分析。另外,在实践中,不少代理人重视本案的证据,不重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如本案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但系列房屋的签约时间就完全没有调查核实。而该问题看似与本案没多大关系,但法官有可能是想通过其他合同的签订时间来佐证本合同的签约时间。法律人对真相的追寻应当是无止境的,更不用说想推翻原判决的再审案件,不同办案人对事实的发散性思维不一致,多收集和分析案涉证据方有备无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