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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85——机动车等物权的变更未办理登机的法律效力

 隐遁B 2023-04-01 发布于广东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如何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意义呢?

1、 未经登记,但是,物权的变更效力,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当事人不能以未经登记来否定物权变更的效力。

2、 可以对抗物权出让人的债权人,也就是说,该动产物权即使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查封、扣押、冻结,即不能成为强制执行债权的标的。

3、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一般债权人、不法侵害或者占有交易标的物的人、无效的登记名义人、基于无效行为受让物权的人等,是具有对抗力的。物权受让人可以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4、 未经登记,机动车等发生了交通事故,买受人可以主张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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