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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到底该由谁作出?|违法|行政处罚法|决定书

 律师戈哥 2023-04-02 发布于河南

导读:征收拆迁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对拟拆除的违建房屋一般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两份重要文件,所以,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往往是依法强制拆除的前奏,此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任何应对措施的话,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催促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催告书”,以及法院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和“白拆”真的是划等号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即使其中各个政府文件中只有一个环节不合法,那么该强制拆除也必然是违法的!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拆等措施。所以,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践中,由征收部门或城管局等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拆除的,其行政主体并不适格,属于违法。

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可以以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及《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所以,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则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

作出处罚决定只告知一个复议机关违法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所以,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怎么办?

寻找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存在违法点,作出决定书的机关是否有主体资格,决定书作出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以及内容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违法点,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结语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征收拆迁纠纷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尽量及早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不要自行提起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收到限拆决定,最终核心是对建筑合法性的否定,一旦复议、诉讼失败就意味着房屋“被违建”,为后续维权增加困难,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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