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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损害“三益”情形的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隐遁B 2023-04-02 发布于广东

原标题: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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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前或者之后,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当事人和解或者撤诉的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论是否已提出抗诉,只要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检察机关就应当终止审査或者撤回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抗诉再审后出现相关情形时可以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作出了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但是,该司法解释对受理审查抗诉案件时,遇到前述情形,检察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不撤回抗诉的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请求撤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准许。鉴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目的是启动再审程序,而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续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已无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摘自最高法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P42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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