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某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
本案A、B、C三人虽系XXX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
在D与A、B、C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政府根据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D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D一人所有。
A、B、C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某区政府对D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A、B、C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确认,且D对A、B、C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