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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被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分割?

 隐遁B 2023-04-02 发布于广东

其实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完成后,征收补偿如何分配也是被征人收常遇到的问题。因为很多时候被征收房屋并非只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多个人,那多人之间利益如何分割往往会有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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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征收利益的分配,本质上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分配。以最高院的一个案来分析。

案情

A、B、C、D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该房屋原本是四人父母所建,父母先后去世但无遗嘱,故房屋由四人依法按份继承。但由于四人并不生活在同一地区,户口也在不同地方,并没有对房屋最后归属进行明确,只是将房屋暂交由D保管与使用。

房屋于2016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某区政府在了解案涉房屋相关情形后,请房屋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并与D个人签订了关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为此,A、B、C三人以D和镇政府为被告,起诉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理由是案涉房屋为四人共有,即便镇政府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应该与四人共同签订,而非只与D签订协议。

此案争议点十分明确,无非是D是否有权代表其他三人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对于此争议点,最高院在判决说理部分,给出了明确答案。

观点

以下内容摘自最高院司法观点

本文只对人名、地点进行修饰

本院认为:根据《某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

本案A、B、C三人虽系XXX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

在D与A、B、C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政府根据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D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D一人所有。

A、B、C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某区政府对D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A、B、C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确认,且D对A、B、C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

总结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在征收存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情形的房屋时,与其中一位共有人签订协议并非认可其是唯一产权人,也并不是将家庭利益全部交与签订协议的人,只是以更为方便、有效的方式将整个家庭的利益确定下来,至于家庭内部人员如何分割,依旧是可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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