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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典”|民法典第十九条

 隐遁B 2023-04-03 发布于广东

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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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8年寒假期间,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潘某用其父的手机登录游戏账号玩游戏,在其父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其父的微信钱包进行游戏充值,用以购买游戏设备,总计金额达二万余元。其父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金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经过审查,在确认并采纳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支持了潘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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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潘某年仅十一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进行游戏充值消费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且充值金额数目较大,远超其年龄、智力所相适应的范围。故其父有权确认潘某实施的充值行为无效,并请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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