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船舶安检“以案说法”栏目旨在通过安检实际案例,解读公约、法律法规,促进船舶安全检查精准执法,进而深入理解立法含义,推动法律实践和海事履约。 本期导读 船舶一旦失电而不能及时恢复,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应急发电机作为船舶的主要应急电源之一,其工况是否良好直接影响到船舶是否能在主电源故障后迅速并网运行,恢复对船舶关键性设备供电,是船舶安全、船员生命安全及海洋环境清洁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应急发电机除日常测试外,通常只是在船舶主电源故障的情况下才需要起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船员疏于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典型案例 专家观点 案例一中的A轮根据其安放龙骨时间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则中要求应急电源如果是发电机的,除设有符合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的货船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换接至应急配电板、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最长不超过45s)地承载额定负载。自动起动就是指应急发电机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当主电源失电后,无需人工干预,柴油机能直接起动并通过预设的程序去控制发电机,达到合闸供电的要求,其是通过主、应配电板之间的联锁机构及监控设备实现上述功能的。断开联络开关是用来模拟主电源故障,这时应急发电机应不超过45s内自动起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并向负载供电。 案例二中B轮根据其安放龙骨时间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则中要求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此外,还应配备在 30min 内另加 3 次起动的第 2 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对于能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通常第一套起动装置为电起动,也就是用蓄电池组供电给起动马达,第二套起动装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压缩空气起动或人工启动或另一组独立的蓄电池组,两套起动装置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案例三中C轮应急发电机组起动方式为电起动,根据其安放龙骨时间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规则中要求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并且该应急配电板必须设有由主电源供电功能,再通过应急配电板向电起动的蓄电池组充电,充电装置有独立设置或集成在应急配电板上的,并具有浮充功能,但不允许使用移动式充电器,如果是独立的充电装置则也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间。目前船上在用的这种移动式小型充电机大都是非船用产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行业建议 1.管理公司要定期审核船舶维护保养计划、记录等,确保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大岸基支持力度,真正起到指导和管理作用。另外,不仅要加强定期访船监督检查,还要加强船员考核,特别是验证船员实际的适任能力等。对外部检查方面发现的缺陷应注意分析、研究,挖掘缺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协助船舶纠正缺陷。 2.船舶要认真落实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做好日常自查测试和各项维护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不能进行自修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申请岸基支持。责任船员也应认真研读设备说明书和公约法规,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应急设备随时可用。 来源:辽宁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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