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物业服务费须遵循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随手一阅 2023-04-04 发布于浙江

01【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9日,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书面催交即起诉该公司辖银都景苑小区业主林某(化名)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14249元。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案号:(2022)浙0482民初2647号

02【法院判决】

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律师评析】

本案中,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书面催交”的情况下起诉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04【法条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李水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