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将直接导致投标失败,对投标人而言,心血和努力付之一旦而产生种种不平;对招标人和评委而言,往往意味着异议和怀疑的眼光。今天我们来看这么一个的案例。 案例详情 某县公路局的招标文件对投标要求、综合单价、无效投标的认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A公司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项目单价报价大于招标文件控制综合单价,基于招标文件要求,对A公司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A公司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当地情况,他的报价是合理的,不应当对其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据此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申请书》。而监管部门却维持了中标公示结果,为什么呢? 案例解析 案例中,不管当地物价、市场何种行情,在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的前提下,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这点毋庸置疑的。 A公司如果认为“自己的报价合理,招标文件中的控制综合单价不合理”,那么《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及异议的截止时间应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即“若投标人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投标人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A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何质疑,那么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责任也应自行承担。 因此,监管部门维持了原中标公示结果。 总结 投标文件一定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招标文件有疑义和问题需要提前提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等看到公示之后再进行异议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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