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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求是1025 2023-04-05 发布于山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逐步建立、发展起来并得到巩固和加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机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了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宪法性文件和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体制是:在普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它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它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并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机关。当时的地方政权,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在新解放区并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方行政区划有大行政区、省(直辖市)、专区、县(市)、乡(镇)五级。这些机关都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到1954年6月,撤销了大行政区的建制,调整省、专区、县的建制,正式确立省、县、乡三级的地方国家机构体制。

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巴黎公社以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49年以来人民政权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以专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确定了国家机构的体制和工作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宪法规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担任会议的主席。国家主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不同,他不直接领导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设部、委员会和若干直属机构,它们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各项专门业务。

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各级行政区所设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为一级政权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常设机关职权。省、县之间的专员公署,县、乡之间的区公所则是上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

1966~1976年,国家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机构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党和人民一举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及1981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为1982年宪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的、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讨论的宪法修改草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仍然规定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原有的国家机构体系上作了调整、充实,使之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2年宪法后又经过了1988、1993、1999、2004、2018年5次修正。修正后的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等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这些职权除恢复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外,还有两处重要的变更:一是取消了最高国务会议;二是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和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宪法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扩展阅读

  • 程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通览.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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