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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90——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特殊情况

 隐遁B 2023-04-06 发布于广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交付时发生效力shi。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

2、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也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3、 对于物权变动时间,均应以上述法律文书、决定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

4、 由于上述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人,公示力较弱,因此,依据上述文书、决定取得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二、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因继承取得物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 因继承取得的物权,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

2、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物权。如继承人为多人的,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共同所有。

3、 根据《民法典》第232条规定,无论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或者接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不动产的,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登记之前可否进行遗产分割,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房屋取得物权的条件:

1、 必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

2、 必须已经建成房屋,在建设中的,没有形成不动产,不能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客体。

3、 依法建造房屋,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原始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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