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若引证商标满足撤三标准,商标注册人可在复审的同时,通过撤三撤掉引证商标,就构不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阻碍,申请商标通过复审程序等待引证商标状态。 2、对引证商标发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引证商标注册未满5年或者引证商标正在使用,这个时候可以对引证商标发起无效宣告,如果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自然而然获得初审。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 申请商标已经被广泛使用,拥有显著性,已经和申请人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者有显著区别时,申请商标或能进入初审。 商标复审不仅可以帮申请人获得心仪的商标,也可以维护商标权,是商标管理与维护的重要手段。 但是商标复审是一个很严谨的事情,复审时间有限,需要搜集有效证据,撰写复审材料,所以如果有需求,最好找专业的代理商标注册及复审的机构全权办理,复审通过的可能性也会更大一些,节约您的时间和精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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